簽勞務協議能規避勞動關系嗎

2023-08-30 08:01:14

來源:北京日報


【資料圖】

案情回顧

小張到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按公司要求,他提交了一份“不要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后來,雙方簽訂多份《兼職職工勞務協議書》,協議期限從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底。2021年4月30日,小張要求確認工作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遭到拒絕。公司認為,雙方是兼職勞務關系。雙方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是《兼職職工勞務協議書》,但雙方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小張在某公司的管理下從事保安工作并獲取報酬,二者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因此認定雙方從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提示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用人單位、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可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勞動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方支付約定的勞務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動者和用工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在上述案件中,雙方簽訂的《兼職職工勞務協議書》雖然不是勞動合同書,但公司約定小張應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服從安排,按時完成工作,且某公司按月向小張計發工資,工資構成包括崗位工資、工齡工資、津補貼、安全獎以及其他補貼,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通常,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勞動報酬外,還須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用工方一般只需依約支付勞務報酬。因此,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以規避勞動關系下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但實際上,以簽訂勞務協議方式規避勞動關系,既不能推卸用工責任,也無法規避用工風險。

勞動關系的認定不僅僅看合同的名稱,還要看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并結合勞動關系的屬性進行審查確認,而非受限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

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務協議、兼職協議、合作協議等形式來規避勞動關系,不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還有違誠實信用,不利于勞動生產關系的和諧穩定。(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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