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6 07:46:06
來源:北京日報
臨近“五一”,假期游異常火爆,各地接連推出品種繁多的旅游產品,但“不合理低價游”、導游辱罵游客、強迫購物等亂象時有發生。為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文旅部日前發布通知,要求各地扎實開展旅游市場秩序整治,集中打擊高頻違法經營行為,堅決遏制“不合理低價游”苗頭和市場亂象擴散勢頭。那么,除了部門監管及行業指導外,旅游者該如何識別防范旅游市場陷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1.警惕“不合理低價游”陷阱
(資料圖片)
何謂“不合理低價游”?根據原國家旅游局2015年發布的《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所謂“不合理低價游”,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的行為。
該《意見》明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一是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二是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游”行為。
每個消費者都希望獲得物美價廉的旅行體驗,但有的旅行社假借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的外殼誘騙旅游者,然后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021年6月,文旅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先后發布了多起“不合理低價游”投訴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以“比賽獎勵”為名贈送旅游、以“政府補貼”為名組織低價游、街頭攬客低價游、通過搜索引擎網站報名參加低價游、通過在線旅游平臺報名參加低價游、團費明顯低的低價游、通過購物獲利的“零團費”旅游團、通過自費項目獲利的“零團費”出境旅游團、交押金的“零團費”旅游團、途中補收團費的“零團費”旅游團、購買保險贈送旅游、充值購物卡贈送旅游、通過抖音報名參加低價游、辦理會員卡贈送旅游、拍攝婚紗照贈送旅游、酒店消費贈送旅游、雙“十一”消費滿額贈送旅游、商場購物滿額贈送旅游、購買飲品贈送旅游、購買電器贈送旅游等。
以“比賽獎勵”為名贈送旅游為例:游客周某投訴,某旅行社以獎勵“中老年健身舞比賽”優勝成員為名,組織周某一行5人“零團費”港澳六日游。行程中,導游存在誘導購物行為,所購商品明顯質價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計消費9萬余元。經該市文旅執法部門調查,該旅行社以比賽獎勵為借口先后組織197名中老年人旅游。其中,55歲以下的中老年人團費每人0元,55歲以上團費為每人380元,未向地接社支付團款費用,地接社需通過游客購物獲取成本和收益。經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手續,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9萬余元。此外,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法官提示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合理低價游”往往披著便宜、超值、天上掉餡餅等低價“外衣”,實際卻暗藏著損害游客利益的各種陷阱。游客在選擇旅游產品時應該擦亮雙眼,莫貪便宜圖小利,以免上當受騙。一旦遭遇“不合理低價游”,根據旅游法相關規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2.拒絕“黑導游”變相強迫購物
導游是跟團游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導游隊伍是我國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服務水平直接影響游客的消費體驗和旅游消費市場環境。《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等行為。有前述違反規定行為的,將依據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盡管如此,游客在旅游過程中遭遇“黑導游”的情況仍然屢見不鮮,導游辱罵游客、欺詐強迫購物、中途甩客的現象時有發生。以導游強迫購物為例,除了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還規定了強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導游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游客消費,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以下面案件為例。李某受某旅行社的聘用,為30名游客提供導游服務。途中,李某向游客反復強調該團為低價團,必須購物。該團抵達度假酒店時,李某要求所有游客參加次日的自費表演項目,每人需交280元。因其中8名游客不愿意參加,李某即對他們采取不發放房卡的方式予以要挾。此后,李某又將所有游客帶至珠寶店,張某等游客被迫在該店購買翡翠等物品,交易金額13540元。期間,有兩名游客未在該店消費,李某即對二人進行辱罵,后又強行驅趕下車。隨后,李某將其他游客帶至某店繼續購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一名導游,明知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規定,卻采用對游客辱罵、威脅、對不參加自費項目的游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游客驅趕下車等行為和方法,使多名游客被迫接受服務和購買商品,交易金額達15156元。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示
游客外出旅游時應提高防范意識,積極了解旅游產品價格,遠離“黑導游”,拒乘“黑車”,切勿相信“零元游”等不合理低價游,以防落入“黑導游”精心設計的騙局。同時,游客在旅游過程中也要科學理性消費,消費時注意留存票據,一旦發生被強迫交易的情形時,及時向文旅、市場監督管理或者公安部門反映。
3.別忽視民宿安全隱患
近年來,更接地氣的民宿廣受旅游者自由行的青睞。2017年10月,原國家旅游局出臺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對旅游民宿的住宿條件、餐飲衛生、安全保障等進行了國家標準層面的規范。2019年,文旅部對《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進行修改,其中更明確地規定了旅游民宿的定義,同時還對民宿進行等級劃分,并規定了具體的等級劃分條件和劃分方法。
在現實中,民宿行業完全對標《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進行實際經營的商家數量較少,民宿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問題,主要為源頭信息虛假、交易公平缺失、安全保障闕如。對于民宿行業發展中暴露的前述問題,雖然目前在國家層面尚未出臺統一的專門調整民宿經營行為的管理規范文件,但其實質仍然是與酒店類似的消費住宿,因此民宿經營行為仍然受到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規范文件的約束。民宿經營主體無論是個人,或是取得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仍然受到市場監督、消防檢查、住房和城市(鄉)建設等部門的行政監管。如果民宿經營主體假借民宿名義實施治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則會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以民宿的安全保障義務為例,民宿雖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仍然屬于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場所,因此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從旅游消費者與民宿經營者形成的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角度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021年8月,鄒某通過A公司預訂了B公司經營的民宿大床房兩晚,并向平臺繳納預訂房間的保證金1976元。鄒某入住民宿后,當夜突降暴雨,導致其客房積水嚴重,隨身物品等被水淹沒,其中包括價值2萬余元的單反相機和鏡頭等。鄒某認為,事發時曾主動撥打民宿前臺電話尋求救援,但對方并未撥打119或者120進行救助,事后雖承諾要賠償相機損失,但至今未實現,因此A公司應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此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鄒某通過A公司預訂并入住了B公司經營的民宿,可以認定鄒某與B公司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A公司并非住宿服務的提供方,鄒某無權要求其承擔損失責任。B公司作為住宿服務的提供方,應保證消費者住宿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B公司事發當時對鄒某住宿期間因客房被淹導致其相機等損壞并無異議,由于未能保證消費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B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考慮相機等的折舊,法院最終判決B公司賠償鄒某損失23000元。
法官提示
促進民宿產業健康規范發展,必須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開辦、合法運營,制定旅游民宿法規,對城市和鄉村兩種形態分類管理。構建旅游民宿發展的法治基礎,是推動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措施。立法和規范性文件明確主管部門和監管責任,建立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執法監管,促進民宿行業規范運營。同時,利用網絡完善民宿的體驗評價和信用評級制度,確保市場的公開、透明,避免虛假宣傳。
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通過正規的網絡平臺選擇民宿。入住前,注意檢查民宿是否正規,住宿、安全、衛生、消防等條件是否達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的標準,如發現虛假宣傳,應向民宿商家要求更換。入住后,第一時間全面檢查民宿房屋內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檢查敏感位置有無安裝偷拍設備。入住結束,消費者可向民宿商家要求開具消費發票,留存證據,以便日后維權。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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