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4 09:35:40
來源:北京晚報
2月13日,全市中小學開學返校。孩子們重新投入到校園學習生活中。對于那些已經有多年校園生活經驗的大孩子,學校和家長除了緊盯他們的學習之外,安全教育和管理都做好了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同于幼兒園小朋友和低年級的“小豆包”,這些大孩子對危險行為有一定認知能力,如果在校園行為莽撞受了傷,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份責任。
現象
大孩子出現人身傷害的幾率更大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上初一的瀚文今天早早上學去了。怕孩子在家幾個月懈怠了,父母在開學前半個月就跟瀚文念叨學校的事,叮囑一些注意事項,唯獨在學校應該注意哪些安全問題沒怎么提過。對此,父親楊先生信心滿滿地說:“上了這么多年學,什么不知道啊。”
對于高年級的小學生和中學生,很多家長都會覺得孩子大了,自己能分辨一些危險了,對孩子在校的安全問題,也不會像小時候那么掛心了。但是,記者在采訪中卻發現,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在校園人身傷害糾紛中,在校受傷的反而是這些讓大人更放心的大孩子占了絕大多數。
常年審理涉未成年人糾紛的西城法院民二庭程樂法官介紹說,幼兒園的小朋友和一二年級小學生年齡小,老師對他們的安全特別上心,管得也會格外嚴,就怕孩子出現意外。而大孩子對事物的認識、環境的判斷、行為的危險性具備了一定的辨別、注意、預見和避免能力,老師也不會再像對待小孩那樣事無巨細地管束。尤其是在課間休息和體育課,大孩子有相對更多的“自由”,進行的體育活動也更具難度,因此大孩子比幼童在校出現人身傷害的幾率更大。
案例?
在學校水房打水摔倒磕傷牙
五年級學生晨晨下午課間休息時去學校水房打水,回到班里后就哭個不停。在班內巡查衛生的班主任一番安撫,晨晨才說出,自己在水房打水時摔倒了,磕傷了牙。老師幫晨晨收拾好書包,在放學時當面向家長敘述了事發經過。經過就醫檢查,晨晨共3顆前牙受損,斷掉的門牙今后還要再做植牙治療。
學校樓道里的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晨晨在飲水臺附近蹦蹦跳跳,突然摔倒在地。晨晨的父母質疑,學校飲水臺附近有水,才造成孩子摔倒,將學校告上法院索賠。學校覺得挺冤,認為老師根據課間管理制度,已經告誡學生不要跑跳、擁擠、不做危險動作,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晨晨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學校關于不得在樓道內蹦跳、跑鬧的規定,對于在飲水臺附近蹦跳摔倒受傷的后果,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在飲水臺處并未設置警示標語,地上也沒放置防滑地墊,也有過錯,對晨晨的摔傷承擔30%責任。
案例?
操場摔倒受傷學校承擔全責
同樣是學生在學校摔倒受傷,另一起案件的判賠比例卻大不相同。
6歲女孩萌萌在小學一年級剛入學的第7天就發生了意外。上午課間休息時,萌萌在學校操場上摔倒,她沒敢告訴老師和同學,自己回班繼續上課。晚上放學回家后,萌萌抹著眼淚說自己膝蓋疼,父母這才發現孩子一直在發燒。父母帶著萌萌輾轉幾家醫院就診,不僅做了手術,還在半年多的時間里先后5次住院治療。
事發時,沒有老師看到萌萌在操場上是如何摔傷的,學校也沒有及時發現萌萌的傷情并予以處置。在法庭上,學校沒有否認這一事實,只是強調孩子是自己摔倒的。學校在學生入學時已經進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他們在校期間注意安全,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
法院認為,萌萌是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學校自稱進行了必要的入學安全教育,但是萌萌是入學僅7天的一年級學生,學校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學校所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因此,法院判定學校對萌萌的傷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4萬余元。
分析
8歲為界
受傷后舉證責任不相同
兩起糾紛一對比,都是孩子自己摔倒,怎么一個學校承擔全責,一個則是學生承擔主要責任呢?這與孩子的年齡和相應的舉證責任有直接關系。
程樂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損害,《民法典》對于受傷害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了分別表述,區別主要體現在舉證責任上。
程樂法官說,8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傷害的,法律規定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而8周歲以上的大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則需要和監護人去說明、舉證教育機構在事件中存在哪些過錯,教育機構才會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大孩子對于一般的危險行為及其后果,具備了一定的認知和預見能力,比如不能追跑打鬧、不要翻越圍欄這種都是從入學就開始教育的。如果仍然去做了一些應當知道存在危險的行為,那么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前文中的兩起案例,看似都是孩子摔倒受傷,但是一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沒能證明盡到職責,所以全賠。而另一個是大孩子,雖然學校也有一定的過錯,但他自己沒有遵守學校要求,跑跳摔倒,承擔了主要責任。
警示
安全制度落實別打折
“隨時灌輸安全教育”、“老師在課間隨時觀察學生活動情況”,“及時制止、教育發現學生不安全行為”……從很多校園人身傷害糾紛中都能看出,被告學校對于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著完善的規章制度。然而,當傷害事故發生時,這些制度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落實,學校也因此被認定存在過錯,承擔了相應責任。
六年級女生潼潼一天在吃完午飯后,和幾名同學在教室里玩“躲貓貓”。為了不被同學抓到,潼潼登上窗臺,躲在窗簾后面,哪承想突然就從打開的窗戶掉出去,從4樓直接跌進樓下花壇。這次事故導致潼潼身體多處骨折以及內臟出血,最終構成六級傷殘。
事發時,學校安排了值班老師在各班巡視,值班老師自稱叮囑了學生們在座位上自習,不許打鬧,注意安全,但在學生們玩“躲貓貓”的一段時間里,老師卻沒有發現、制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教室的窗戶沒有必要的防護措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是導致潼潼墜落的主要原因。此外,事發時段值班老師未曾發現學生們游戲藏身處潛在的危險性。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
潼潼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攀爬窗戶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識,但她未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在玩游戲時攀爬窗戶最終墜落受傷,自身也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學校賠償潼潼40余萬元。
大孩子要有責任意識
在日常審理案件和參與轄區學校的法治教育過程中,程樂法官能明顯感到,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普遍都是十分重視的。“教育是學校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對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和落實同樣不能松懈。”
另外,程樂法官也希望這些大孩子受了傷還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的案例能引起家長的重視。
“對于大孩子來講,一定要讓他們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明確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這是家庭教育中不容忽視的問題。”程樂法官說,很多家長認為,學校是封閉環境,家長不在身邊,學校就要承擔起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孩子出了任何問題都是學校的錯。這是一個誤區,學校承擔的只是教育、管理職責。
“大孩子活潑好動,身體發育得更好,與之年齡相對應的體育活動也更具挑戰和風險。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家長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安全責任教育。只有家庭和學校形成教育合力,讓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雙保險,才能確保孩子們平平安安地度過校園學習生活。”程樂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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