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稱清代小學文憑丟失超出保價部分不賠償

2023-03-24 05:49:5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寄件時保價費到底該不該省?近日,石景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快件在投遞過程中丟失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寧某訴稱,2021年10月,其委托廣州朋友黃某代為收購了一份具有史料文獻價值的“1907年直隸大名府南樂縣:初等小學堂文憑”(以下簡稱:初等小學堂文憑),并向黃某轉賬支付16000元購買款。此后,黃某于2021年10月30日以快遞方式將物品從廣州市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區,并對快遞物品作了保價,保價金額3000元。但是直至2021年11月1日,快遞物品依然未送達且系統仍顯示為正在派送中。寧某與快遞員聯系并經由快遞員查找后證實快遞物品己丟失。經警方調取附近的視頻監控,發現快件在小區外馬路邊分揀交接過程中掉到快遞車底下,且快遞員沒有及時發現,至今警方沒有追蹤到物品下落。寧某請求判令北京某快遞公司與某快遞總公司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6000元。


(資料圖片)

被告北京某快遞公司辯稱,寄件人在寄件時支付保價費12元,沒有按照其起訴的金額保價,說明其實際的價值沒有達到其所聲明的價值;且寧某沒有證據證明該物品的價值金額,對于超出聲明之外的價值不認可。據從廣州某快遞公司了解到,寄件人在郵寄時告知物品價值3000元,快遞公司按照3000元保價進行運輸,超出的損失,由寄件人隱瞞物品價值,導致物品沒有獲得相應等級的保價運輸服務,快遞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某快遞總公司辯稱,某快遞公司所在地既不在收件地,也不在寄件地,亦不負責經營快遞業務,只是北京某快遞公司的投資人,與本案沒有關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黃某作為寄件人,通過微信小程序在某快遞填寫運單,即與快遞公司簽署了貨運電子合同。根據黃某及寧某確認的事實可以看出,初等小學堂文憑在黃某交寄之前的所有權人為寧某,黃某實為接受寧某委托購買、交寄初等小學堂文憑的受托人。因此,寧某可以替代黃某向承運的快遞公司主張合同責任。民法典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寧某選擇以侵權之訴提起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北京某快遞公司對于遺失涉案物品負有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于寧某要求北京某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而某快遞總公司并非收件、投遞等物流的經營管理者,現有證據不足證實某快遞總公司應當對于遺失涉案物品負有過錯,故寧某要求某快遞總公司連帶承擔賠償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金額,石景山法院認為,快遞公司承運貨物,尤其是特定物品,完全依賴寄件人填寫的運單。黃某在填寫運單時自認物品為文件,保價金額3000元。快遞公司收件人不具有專業知識,無法判斷托寄物屬性以及實際價值,其只能依據運單填寫的內容斷定物品運輸過程中的謹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丟失的風險責任。換言之,寄件人在填寫運單時確認了托寄物價值在保價金額之內。快遞公司能夠預期的損失范圍亦在保價金額之內。

因此,北京某快遞公司應當按照運單保價金額予以賠償。因此,寧某以其向黃某支付的款項作為賠償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北京某快遞公司向原告寧某賠償托寄物損失3000元。

【法官提示】

快件丟失、損壞屬于快遞郵寄過程中的風險之一,也是引發賠償糾紛最常見的原因,這類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賠償金額方面,而是否保價、是否如實保價則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原告委托他人郵寄的物品屬于價值不確定的收藏類物品,其在郵寄過程中雖選擇了保價服務,但選擇的保價價值并未與其購買物品實際支出的金額相對應,無形中降低了快遞公司在運輸物品過程中的謹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丟失的風險責任,快遞公司能夠預期的損失范圍亦在保價金之內,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的金額亦是原告選擇的保價金額。

因此,如果郵寄的物品屬于貴重物品或者價值不好確定類物品,為了避免遇到郵寄中物品丟失后的索賠難度增加,可以考慮選擇保價服務,且一定要如實填寫,切實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郭浩(北京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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