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墜亡,法院判定共飲人與業主、物業共同賠償51萬余元_觀察

2023-02-07 22:51:36

來源:新京報


(相關資料圖)

在共同飲酒引發的意外事件中,認定共飲人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是這類案件的審理難點。2月7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順義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聚會飲酒墜亡案。該案不僅涉及共飲人責任的認定,還包含業主擅改窗戶、物業監管不到位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共飲人及業主、物業共同承擔30%的責任,共計賠償原告51萬余元。

據了解,某日下午,孫某、王某、張某等六人相約晚上聚會喝酒。晚上六點后,孫某、王某、張某及其女友姜某四人陸續到闞某及其女友任某租住的房屋參加聚會。其間,孫某、王某、張某、闞某共喝4瓶白酒,姜某、任某各喝了幾瓶啤酒。零點左右,聚會結束。次日1點左右,張某及其女友姜某打車離開。1點30分左右,王某從房屋中東側靠南的窗戶處進入外部平臺,闞某、任某見狀,嘗試將王某拉回屋內未果,便返回屋內打游戲。2點50分左右,王某從平臺處墜亡。

事后,王某父母認為共飲人張某、姜某、孫某、闞某、任某,以及涉訴房屋的物業公司、業主對王某的死亡事實均存在過錯,于是將多名被告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其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各方對王某酒后墜亡的事實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各自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首先,關于共同飲酒人的責任。醉酒狀態是王某發生墜亡事故的原因,闞某、任某、孫某、張某、姜某作為共飲人的不作為與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孫某是聚會的召集人,也是四瓶白酒的提供人,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故應當認定其存在一定的過錯。張某及其女友姜某與闞某、任某存在相同的共飲人注意義務,而王某墜亡是在張某、姜某離開后發生的,張某、姜某的過錯程度較小。闞某、任某注意到王某進入平臺,也知道醉酒后的王某所處環境的危險程度,但兩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王某安全,所以兩人存在較重的過錯。同時,王某作為成年人,過量飲酒后自行來到平臺,使自己處于極度危險的狀態,也存在重大過錯。

其次,關于業主的責任。根據現場勘察和其自述,開發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時,窗戶本是固定的百葉窗,在后來的裝修過程中,業主違反業主手冊、裝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規定,私自將百葉窗改為向外平推的窗戶,造成了人員可穿過窗戶進入平臺的現狀,形成安全隱患,因此業主存在一定過錯。

最后,關于物業公司的責任。對小區的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護、管理,對住戶的裝修進行監督、驗收等是物業公司應盡的責任。該案中,物業公司對窗戶和平臺的管理存在明顯的漏洞,因此也存在過錯。

最終,在確認合理合法損失的賠償數額170.68萬元的基礎上,法院判決各方具體責任比例及賠償金額為:王某自行承擔70%;業主承擔3%,賠償5萬余元;物業公司承擔8%,賠償13萬余元;闞某、任某連帶承擔15%,共賠償25.6萬余元;張某及其女友姜某各承擔1%,各賠償1.7萬余元;孫某承擔2%,賠償3.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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