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縣衙書吏的“辦案熱情”

2022-04-02 07:01:50

來源:北京青年報

每到畢業季,法科大學生、研究生就會陷入一種選擇焦慮,考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擔心不能學以致用,有些不甘心;做律師倒是能實現自己匡扶正義的理想,然而對于剛踏入社會的學生來說,沒有人脈沒有案源,生活壓力委實有些大;去做檢察官或法官算得上法科學生就業的正途,不過,這幾年司法實踐中案多人少,尤其是法官們所承受的壓力,對畢業生來說還是很有心理壓力的。一方面是市場經濟的活躍及人們訴訟意識的提高,希望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人越來越多,致使案件數量不斷增長;另一方面由于受員額制改革的影響,能審案子的法官數量較為固定,當有限的法官面對越來越多的訴訟訴求時,法官們的生活只能超負荷運轉了。當社會上都能感受到某種職業的壓力時,這種職業對待業人員的吸引力就會降低,這幾年法官離職較多,某些法院在招聘時無畢業生問津,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條件的尷尬頻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竟日里忙碌于法庭的法官們,自然是希望人們少打官司,這樣就可以使工作張弛有度,在裁決或調解別人的生活之余,保留一份享受自己生活的心情與精力。這大概是一些基層法官的共同心愿吧。

不過,與當代法官們期盼少辦一些案子的心理不同,在清代縣衙里具體承辦案件的吏役卻有不同的企求,他們希望多辦一些案件,有時甚至還會因為案件分配得少而發生爭執。從美國歷史學者白瑞德的《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的記錄來看,清代縣衙里的書吏們,其承辦案件的“積極性”之高,實在出乎我們的預料。

《爪牙》一書以清代四川巴縣檔案為研究對象,可以說,巴縣縣衙是整個清代縣衙的縮影。在承辦案件時,知縣要確定其是否屬于縣衙的“受案范圍”。當有刑事案件的報告或者有關民事爭端的告狀遞交到縣衙時,先由知縣或是他的刑名師爺,根據訟案事實的陳述決定是否受理。案子被受理后,就要將其卷宗及知縣最初寫下的批詞一起送到柬房進行登記,柬房是負責伺候知縣,并向城內縣、府、道各衙門遞送文書的“科室”。柬房登記后,該案的卷宗會被送到承發房,相當于今天法院的立案庭。

在承發房確定案件性質后,會將該案卷分給相應的“房”去處理,類似于分給今天的民庭、刑庭、行政庭等。當案子被分給某房承辦后,卷宗要么被分派給該房當中的某位經書處理,要么由該房典吏自己保管,“從這一刻起,與該案相關的所有事務,包括告狀的謄寫與歸檔、傳票的發出、相應調查的展開、歷次審訊的證供記錄、被控方訴狀的呈交、對知縣所做判決的記錄及任何經濟性懲罰的接收與轉交,都成了某位專門負責此案的書吏的職責所在。”該書吏被稱作“承辦書”,類似于今天法院的具體承辦人。

一般而言,縣衙里的各房分別管轄專辦不同類型的案件,如禮房負責處理有關婚姻、寺廟的案件;刑房負責處理盜竊、殺人、賣娼之類的案件;戶房負責處理因田地買賣、租佃而引發的案件;工房負責處理涉及當鋪、商店、行棧的案件;鹽房則不僅負責處理販賣與運輸私鹽有關的案子,而且還負責處理那些被籠統歸入洋貨之類的案件,即“西件”。從巴縣縣衙的辦案流程來看,案件究竟由哪一房的書吏來承辦,實際上還是由承發房說了算。當然,如果承發房分派不公或不妥,就會引起各房之間的紛爭,在巴縣檔案的記錄中,就有有關這類紛爭的記載。如有戶房典吏指控承發房的經書收受禮房的賄賂,將本應由戶房承辦的案件分派給了禮房處理。各房之間“爭辦”案件的積極性如此之高,以至于經常會鬧到知縣面前,最后只能由知縣來定奪。

不過,如果認為清代巴縣縣衙書吏們因工作熱情高漲而爭辦案件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事實上,他們之所以如此積極,其背后的原因在于獲得辦案所收取的案費。在清代,民事爭端中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中的嫌犯及其家人交付的案費,既為清代地方衙門的行政運作提供了經費,同時也是書吏們維持自身生計的經濟來源。縣衙每房都擁有專屬其管轄的案件類型,這些案件也構成了各房書吏們的生活來源,因此,一旦承發吏將照例屬于某房的案件分派給他房時,擁有專屬管轄權的某房就會認為這是在“絕其衣食”,于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到知縣面前大鬧一場也就在所難免。

清代縣衙承辦案件的書吏收取案費之事,經常引起人們的詬病,認為這是“衙蠹”貪婪自私、敲詐勒索、魚肉百姓的一種腐敗行為,“大小衙門充當書吏之人,遇事需索使費,日久竟成陋規,所得陋規逐漸加增。”然而,考慮到這些在衙門里充當吏役的絕大多數人都沒有薪水的事實,他們賴以維持一家生計的經濟來源就是這些案費的話,書吏們為了糊口而拼命辦案賺錢之事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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