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2 09:41:49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告楊某通過被告運營的閑置物品交易平臺從第三方商家購買平板電腦,被告就平板電腦出具了對應的驗機報告。原告主張,收貨后發現產品顯示的序列號與外殼標注的序列號不符,且不匹配被告提供的驗機報告信息,被告構成虛假宣傳,要求三倍賠償。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的序列號作為關鍵的識別信息,實際收貨后與銷售展示信息不符,屬于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被告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了驗機服務并出具了相應的報告,但標注的產品序列號與實際也不相符。最終認定被告商品的具體信息有誤,構成虛假宣傳。判決支持原告三倍賠償的訴求。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中原被告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
典型意義
二手閑置物品交易中,平臺查驗服務一定程度上為交易提供了便捷和保障,增加了消費者對商品的信任,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形成。但平臺對查驗服務這種新模式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實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本案明確了二手平臺未盡到承諾的查驗義務應承擔的責任,為二手交易模式的規范、有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主播帶假貨 平臺依約管理獲支持
原告運營某直播平臺并推出某小店業務。被告通過注冊為原告平臺用戶,與原告簽訂網絡服務協議。期間,某主播使用被告賬號與另一主播進行PK帶貨。后原告收到用戶投訴,稱被告銷售的商品系假冒偽劣產品。經原告核實,涉案商品商標授權文件確系偽造。原告認為,被告銷售假貨,違反網絡服務協議約定,給原告造成商譽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賬號的注冊人,應對其賬號行為負責,根據原被告雙方約定,被告賬號銷售假貨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網絡用戶在直播平臺銷售假貨,構成平臺方的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依法規制了新商業模式中的不誠信經營行為,從更高層面、更廣范圍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直播帶貨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司法引導。
優惠套餐價格高于單點價格構成欺詐
原告通過外賣平臺在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份套餐,頁面顯示“現價65,原價108元”,套餐內還包含贈品限量版可樂一瓶,并未標示可樂價格。原告購買后發現,套餐內所有單品價格合計85元,結算享受優惠后僅需要支付57元。原告認為,同樣的商品組合,套餐價格卻比單點價格更高,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1元。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套餐標注的價格為108元,遠高于套餐單品價格總和,且被告將贈品價格計入商品總價,誤導消費者認為既獲得了價格的優惠,又獲得了贈品。被告對涉案套餐價格的宣傳屬于虛假宣傳,最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認定,在交易過程中,對商品和服務的宣傳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優惠、折扣、贈品等促銷手段同樣要如實、明確地告知消費者,不能通過虛假的計算方式夸大優惠力度,誤導消費者購買,否則將構成虛假宣傳。本案裁判傳遞了保障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具有隱蔽性的欺詐行為說不的司法態度。
標明“到店支付”卻預扣費用要求退款獲支持
原告通過被告經營的旅游訂票平臺預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為“到店支付”,訂單下單后即被從銀行卡中扣除房款,原告認為應當到店后付款,被告先行違約,要求取消訂單,被告拒絕。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房款。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到店支付”應為用戶到酒店后才會支付款項,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該條款后補充說明部分酒店會預收款,但被告對這種例外情形并未做特別提醒和說明的義務,只在內容復雜繁多條款中規定,不足以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被告作為預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最終,判決支持原告退還房款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認定,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如果存在例外情形,提供格式條款的平臺應該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可能無效或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本案進一步具體明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
游戲運營商封禁“腳本外掛”賬戶具有合理性
原告是某游戲玩家,被告是游戲運營商。被告根據后臺數據認為,原告存在多次連續數日內不間斷對局、明顯不符合人類正常生理曲線的游戲行為,且游戲軌跡及道具使用分析亦符合“腳本外掛”軟件自動運行特點,故以原告使用非法“腳本外掛”為由永久封禁賬號并拒絕退還賬戶余額。原告主張被告此舉違反合同約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游戲賬號等值金額1萬元。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采用充分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戶不得使用外掛軟件進行游戲,且提交的后臺數據顯示原告存在“腳本外掛”的作弊行為,最終認定被告的封號措施符合約定,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游戲領域中的“外掛”行為給使用者帶來不同于一般玩家的游戲體驗以及更多的游戲獎勵,但卻破壞了整體游戲規則和游戲生態。本案在網絡游戲中使用“腳本”這一行為給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協議約定禁止網絡用戶違背誠信原則參與網絡活動行為采取封號的形式給予了確認,維護了案外廣大游戲消費者的權益和公平的網絡游戲環境,保障了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
因賣家不發貨炒鞋未成功平臺不擔責
原告是“潮鞋”玩家,被告是經營二手球鞋交易為主的潮流商品鑒別交易平臺,原告在此平臺上多次進行過買賣交易。期間,原告通過被告平臺以4999元的價格搶到了一雙發售價為999元的明星聯名款限量運動鞋,賣家應該在原告付款后36小時內將商品寄到平臺進行查驗。但36小時后,賣家并沒有發貨,平臺在發貨時效屆滿后關閉了訂單,并將價款退還給了原告,同時給付原告賣家預交的保證金119元。原告認為賣家沒有按約定寄出運動鞋,違反了合同義務,導致其不能轉賣獲利,造成了可得利益損失,因此將賣家和平臺起訴至法院,要求進行賠償。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炒鞋”平臺上,合同訂立時賣家無法預見原告購買目的是為了轉賣,也無法預見原告因轉賣可以獲得的利益。同時,“炒鞋”平臺的交易價格遠遠偏離了商品在正常供需影響下價格圍繞價值波動的合理范圍,偏離了運動鞋作為消費品的屬性,“炒鞋”平臺的價格不能作為原告確定可得利益損失的依據。原告已經收到全額退款、運費及補償款,賣家無須承擔其他違約責任,而平臺亦非買賣合同交易的相對方,僅提供交易撮合和查驗服務,在此交易中平臺亦無須承擔責任。最終,本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對有可能引發市場風險,導致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炒作行為,表明了否定立場,堅定“鞋穿不炒”,推動潮流文化回歸文化本身,助力互聯網產業模式創新循法而行。(金燦)
關鍵詞: 網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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