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人數(多少人可以成立有限合伙?) 當前消息

2023-05-06 17:13:45

來源:互聯網

有限合伙企業的數量(有限合伙企業的更大數量)

有限合伙企業是我國一種重要的企業類型,其設立條件與股份制企業不同,從業人數也不同。那么,有限合伙的數量有什么規定,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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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多少人可以成立有限合伙?

北京長虹(天津)律師事務所黃律師解答:

有限合伙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任程序;(三)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加入和退出合伙企業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相互變更的程序。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伙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有限合伙人可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償還義務,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應當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執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提取報酬的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事務之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黃律師分析:

有限合伙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人不得在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下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為企業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與其進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應當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擅自以有限合伙的名義與他人交易,給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分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黃書海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專注債權債務、互聯網金融、房產糾紛、婚姻家事、勞資爭議、公司治理、合同、強執執行民商事領域貫通,同時辦理普通刑事、行政案件;已為多家企業、個人提供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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