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標準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3-02-08 11:10:48

來源:匯世網

醫療事故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根據對患者的損害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和嚴重殘疾;

二級醫療事故是造成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和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和全身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是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后果。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列舉了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常見后果。此外,本標準中的醫療事故,B級至E級,對應一級至十級。

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工傷”來醫療機構就診,且“醫療糾紛致傷殘”,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今后與所在單位請求“工傷”的依據和標準。兩種方法的鑒別標準相同,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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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醫療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

第二,客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患者死亡或嚴重損害其健康。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常規,是醫療事故罪的必備條件之一。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以是任一種行為,如醫務人員的錯誤疾病診斷、錯誤處方、藥劑師的錯誤藥物等;也可能是不作為,比如醫護人員未能及時搶救危重患者,或者在工作中擅離崗位,導致患者得不到及時救治。

危害結果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要求患者重傷或死亡,嚴重損害健康是指患者的嚴重殘疾或功能障礙。由于對這一問題的理解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限,目前尚無準確的規定,相關司法機關宜盡快作出司法解釋。

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患者死亡或嚴重損害患者健康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危害結果發生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第三,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本罪的主體與醫療事故的主體一致,也就是說,除了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必須是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治療、護理工作的醫生、藥師、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個體診所的執業醫師。

其他沒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醫生死亡或者嚴重身體損害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四,主觀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一個人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心理態度,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沒有預見到,或者自己已經預見到了,輕信可以避免,以至于會發生這種結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過失分為過失和過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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