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 11:17:33
來源:中華網財經
5月8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陳立軍等 執行裁定書》(下簡稱“判決書”),復議申請人陳建銘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2019)京03執異71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判決書提到,北京三中院在執行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信托公司)申請執行中昌海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公司)、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盛投資公司)、上海三盛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盛房地產公司)、上海海東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東公司)、上海大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友公司)、上海明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港公司)、陳建銘、陳艷紅、陳立軍公證債權文書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陳建銘向該院提出不予執行申請。
北京三中院查明,民生信托公司與中昌公司及三盛投資公司、三盛房地產公司、海東公司、大友公司、明港公司、陳艷紅、陳立軍、陳建銘分別簽署了《信托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上述合同出具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第39628號、39629號、39630號、39631號、39632號、39633號、39634號、47935號公證書。《信托貸款合同》第11條約定,乙方(中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負擔任何其他債務等,甲方(民生信托公司)認為可能或已經影響或損害甲方本合同項下權益。”如出現上述違約情形,甲方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要求乙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款項。”《保證合同》第5條約定,中昌公司出現違約情形時,民生信托公司有權通知保證人立即履行保證責任或者按照本合同約定申請強制執行。合同簽訂后,民生信托公司向中昌公司履行了放款義務。
在合同履行期間,中昌公司,三盛投資公司、三盛房地產公司、陳建銘等借款人、保證人在其他人民法院涉及訴訟或被列為被執行人,且資產被凍結。民生信托公司認為借款人及保證人已構成違約,分別向中昌公司、陳建銘等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信托貸款提前到期并全額償還的通知書》,要求履行相應的還款責任和保證責任,但被執行人均未履行相應義務。
此外,關于債務是否到期及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的問題,民生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貸款合同》第11條及《保證合同》第5條的約定,認為被執行人已經構成違約,并據此主張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中昌公司及陳建銘等保證人履行還款義務和保證義務。公證機關在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中昌公司及陳建銘等保證人核實合同履行情況后,中昌公司及陳建銘等保證人對民生信托公司的申請均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民生信托公司的主張予以認可,現陳建銘提出債務并未到期及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該院不予采信。公證機關依照程序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并無不當。
綜上等,陳建銘提出的不予執行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請求該院予以駁回。裁定:駁回陳建銘申請不予執行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作出的(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9633號公證書的請求。陳建銘申請復議稱,請求撤銷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執異717號執行裁定,不予執行(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9633號公證書。后因民生信托公司稱,不同意陳建銘的復議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執異717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駁回復議申請人陳建銘的復議申請,維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執異717號執行裁定。
(中華網財經綜合 文/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