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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理寺是什么?明朝大理寺有什么權利?

2023-01-05 09:18:27來源:匯世網  

大理寺是古代中國的官署,負責審讞平反刑獄。始設于北齊,隋、唐則沿襲。明朝大理寺由朱元璋元年(1367年)置大理司卿,號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稱帝,后沿襲。明、清設立吏、戶、禮、兵、刑、工為六部尚書,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為九卿,大理寺卿即為九卿之一。此后,大理寺卿的名稱和編制不斷變化。在永樂年間開始定型。

大理寺的結構設立是大理寺有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還有左右寺丞,寺正等官員。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和核實審核天下刑名,并依法駁斥那些罪有出入者;事有冤枉者,推情詳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手,大理寺二把手。寺丞:負責大理寺中的一切事務。唐朝規定寺丞主管中央部門,在地方州有司法案件的復審權。寺丞審查的每一個案件只有與其他五個寺丞一同簽署(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寺正:有時被稱為“大理正”。在大理寺直接審理案件的官員是最高級別的審判官員之一,負責審理具體案件或派往當地審查案件。明清時期為正六品。

案卷被移交到大理寺接受審查,等待大理寺的審查結果。如果大理寺認為判決不當,應該駁回,然后重新審判后可以改判。如果在大理寺審判后有任何疑問,這些囚犯將被關進監獄,并被轉移到其他政府部門重審。其他被大理修道院檢查無誤,除了除笞仗徒流徙罪準許做工的囚犯,應說明他們的年齡和勞動地點,簡單說明他們在列明承認的罪行和服役期限,并“呈堂編發工役”。

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一起被稱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斥。未經大理寺批準,各部門不得送監。大理審理案件,曾設酷刑和監獄。弘治皇帝之后,審閱卷宗,囚犯不必送到送到大理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聯合審查,一審刑部、都察院,二審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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