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食品抽樣檢驗 食品抽樣檢驗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0-10-10 15:26:06

來源:雙流區市場監管局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經2019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完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涵義和范圍

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不同,將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分為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首次明確評價性抽檢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明確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價性抽檢。

完善抽樣程序要求

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明確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應當遵守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確定抽樣人員的要求。針對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在權利義務告知、現場信息采集、封樣、簽字蓋章確認等方面的區別,分別完善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應當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對網絡食品抽檢方式、費用支付、信息采集、樣品收集等作出規定。

堅持包容審慎監管

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關于網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規定對自動售賣機、無人超市等沒有實際經營人員的食品經營者組織實施抽樣檢驗。

加大處罰力度‍

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干涉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調查處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異議的處罰力度。

強化信用懲戒

規定監督抽檢結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相關信息除依法公示外,還要按要求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還要依法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強化承檢機構管理責任

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承檢機構,除依法處理外,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五年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終身不再委托。同時,強化復檢機構承擔復檢任務的約束,明確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 市場食品抽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