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6 05:46:54
來源:成都商報
據悉,一些曾投保新冠確診險后又感染了新冠病毒的投保人,陷入了理賠材料要求嚴苛、遭到拒賠或者無人問津的困境。
上海市的隋先生也曾遭遇類似的理賠困境。他于2022年3月以69元購買了一份新冠保險,當他確診新冠并去醫院就診后,卻被保險公司以“確診新冠病毒不等于確診新冠肺炎”為由拒賠。2023年2月,隋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隋先生在調解階段成功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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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確診新冠>
卻被保險公司以“不是肺炎”為由拒賠
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工作的隋先生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并簽訂合同。
該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為“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新冠確診保額2萬元,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出現癥狀或體征,經醫療機構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含新冠病毒變異型號)的,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確診保險金,對該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2022年12月19日,隋先生出現新冠相關癥狀,并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就診,做核酸檢測結果顯示呈陽性。該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單顯示:“特此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陽性。”隨后,隋先生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關證明資料。
2023年2月6日,隋先生收到保險公司的短信通知顯示,因“缺乏醫療機構所出具的相關診斷證明,無法判斷是否屬于本保險產品保障范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同日,隋先生接到該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隋先生提供的通話錄音顯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表明自己身份后,告訴隋先生他感染了“新冠病毒”,但是沒有感染“新冠病毒肺炎”,而保險產品承保的是“新型冠狀病毒導致肺炎”的情形。
隋先生的經歷并非個案。據悉,不少購買過新冠保險的消費者都曾面臨理賠材料要求嚴苛、遭到拒賠等難題。
2023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其中指出,有不少消費者反映隨著感染人數的激增,在“新冠”隔離和感染相關保險產品理賠時遭遇各種“高門檻”,部分保險公司以消費者確診的是“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為由不予賠付,為拒賠玩“文字游戲”。
中國消費者協會提醒,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保險責任、賠付標準、免賠情形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內容,保險公司要向消費者做顯著提示和明確說明,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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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證據>
他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后獲賠15000元
隋先生一度動搖想放棄理賠,但在從事法律行業的女友董女士的幫助下,他于2023年2月12日將涉事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隋先生提供的保單特別約定第九款顯示,新冠確診保額2萬元,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出現癥狀或體征,經醫療機構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含新冠病毒變異型號)的,保險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確診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董女士告訴記者,正式的保單上并沒有規定必須是“肺炎”才能賠付。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新冠病毒”和“新冠肺炎”只是同一個事的兩種說法而已。“我們是堅持認為確診新冠,不管是叫肺炎還是叫什么,確診了就會有賠償的?!?/p>
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董女士在起訴狀中寫道,《保險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該保險合同約定的感染新冠病毒,也就是公眾普遍所知曉的‘陽(羊)了’‘中招了’‘感染了(病毒)’等,這是幾乎每個中國人的通常理解,而保險公司企圖違反常識常理將其解釋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系嚴重違反常識常理的強詞奪理。故保險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倍勘硎?。
據介紹,法院受理該案件的另一大原因在于隋先生保留了證據原件,其隨著起訴狀一并提交的,還有保單、核酸陽性報告、醫療病例、診斷證明、血液檢驗報告、肺部影像檢查等材料。
上海閔行區法院受理該案件后,隋先生表示,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聯系上他,在多次協商后,對方表示愿意提供15000元的理賠。
隋先生告訴記者,再三衡量后,他接受了理賠?!半m然開庭我們有信心能夠拿到全部2萬元,但是這個過程還是拖了很久,開庭也還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而且每天你都記掛著,想著打電話協商,也是很麻煩?!?/p>
對于其他遭遇理賠難的消費者,董女士表示,走法律途徑雖然麻煩,但并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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