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16:23:39
來源:千龍網
千龍網訊北京3月10日訊(記者 劉美君)“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當事人都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依法免除債務、實現重生。”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強調,個人債務免除不是無條件的。
劉貴祥介紹,目前我國的破產法是企業破產法,且只適用于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但個人也是很重要的市場主體。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我國市場主體總量超過1.5億戶。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數字,截止2021年底,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已經達到1.03億,約占總量的2/3。由于現行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這些個人在經營不善、創業失敗的時候,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的債務責任,無法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
但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屬于經營性債務,而像一般買汽車、買家用電器這些消費性債務,也可能面臨這樣的問題。
“消費目前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消費者難免遇到天災人禍等不幸事件,陷入債務泥潭,對個人和家庭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滋生了法律不允許的惡意催收、暴力催收等不良現象。”劉貴祥稱。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當事人都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依法免除債務、實現重生。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人提供法治化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手段,也難言在法律制度上給人以從頭再來的機會。但劉貴祥尤為強調,個人債務免除不是無條件的。
劉貴祥稱,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的豁免,并不是絕對無條件的,更不是簡單的欠錢不用還。其中,具有人身屬性的賠償金和贍養費債務是不能免除的,其他債務即便要免除,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比如,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除了保留維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財產以及其他特定財產外,其他財產和收入都應當用來償還債務,并且還要經過三至五年的免責考察期,沒有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并且經法院裁定認可,才可以免于償還剩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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