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司法賠償案由助推審判精細化

2023-05-24 15:32:36

來源:法治日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此前頒布的《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同時廢止。《案由規定》依據國家賠償法設置了三級司法賠償案件案由,并就20個案由逐個說明適用范圍,有效解決了原有案由規定過于簡單籠統、案由劃分過于粗疏、部分案件無案由可用以及以申請賠償理由代替案由等問題。《案由規定》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同時也在于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由于司法賠償與公民的人身權直接相關,因此備受社會關注。近年來引發輿論關注的佘祥林、聶樹斌等遭受冤獄再審改判后所引發的國家賠償,都屬于司法賠償的范疇。

本次《案由規定》對司法賠償的案由作了進一步明確,試圖解決原案由規定在體系、內容上的不足,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司法賠償制度。

一是體系更為清晰。《案由規定》以國家賠償法為依據,對于司法賠償的案由體系作出清晰規定,將案由規定由原來的平鋪式改為層級式,設置了三級賠償案件案由,并在具體適用時遵循層級遞進原則,由下至上優先適用。這種金字塔形的層級案由設置使得案由體系更為清晰,既有助于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確定案由,也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獲得司法賠償的權利。

同時,在三級、二級案由未能有效涵蓋時,一級案由可以發揮兜底作用。這意味著,即使相關情形未能明確列舉,但只要符合司法賠償的原則和理念,也能夠進入到司法審判范疇,進而獲得救濟,從而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內容更為完善。《案由規定》在具體內容設置上試圖解決實踐中部分案件無案由可用、案由劃分相對粗疏等問題。如《案由規定》根據司法賠償審判實踐需要,新增了“變相羈押賠償”“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傷、致死賠償”“違法沒收、拒不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賠償”等8個具體案由。

以新增的“怠于履行監管職責致傷、致死賠償”為例,此前對于監管過程中當事人患病送醫不及時而引發的致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只能適用“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案由進行審理。實際上,“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條款本身規范的是公職人員的故意行為,即這種行為帶有嚴重的主觀惡性;而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當事人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其他受監管人侵權后,公職人員沒有及時履行自身監管職責,結果造成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這種情形下公職人員可能僅存在過失。然而,由于此前缺乏相對應的案由,一般只能強行適用“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案由,這就會讓公眾誤認為公職人員有主觀惡性,進而引發不必要的輿情。

同時,《案由規定》細化了原規定中的部分案由內容。以原規定中的“錯誤執行賠償”案由為例,這一案由指向較為寬泛,其實實踐中涉及執行的賠償案件不僅數量較多,而且具體情形各不相同,此次《案由規定》即對此進行了細化,將“錯誤執行賠償”作為二級案由,并在此層級下細分5項三級案由:無依據、超范圍執行賠償,違法執行損害案外人權益賠償,違法采取執行措施賠償,違法采取執行強制措施賠償,違法不執行、拖延執行賠償。這不僅能夠進一步明確賠償原因、便于法院立案,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統計的準確性,為后續賠償制度的完善、執行工作的改善提供有效參考。

可以認為,《案由規定》為人民法院司法賠償立案、審判工作精細化發展以及準確統計各類司法賠償案件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當前,國家賠償法已頒布近30年,有必要以完善案由規定為抓手,推動國家賠償制度精細化發展。只有讓公民真正能夠通過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其受到公權力侵害的權益,才能讓國家賠償制度落到實處,進而保障經濟社會平穩正常運行。

(作者系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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