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觀熱點:收養法律關系要厘清這是人生大事

2022-12-09 05:40:03

來源:北京青年報

今年6月上映的電影《人生大事》在社交平臺上曾引發一場關乎“生與死”的討論。上月舉行的第35屆中國電影金雞獎頒獎禮上,該影片獲得多部大獎,不少網友紛紛在視頻網站二刷這部口碑佳作。


(相關資料圖)

一個是剛刑滿釋放混日子的殯葬師莫三妹,一個是剛失去外婆無依無靠的小女孩小文,二人在小文外婆的葬禮上奇遇后逐漸建立起“父女般”的感情。莫三妹萌生了領養武小文的打算,但卻被告知不符合收養條件。

形成收養法律關系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一些形成收養關系后又產生的矛盾,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本文將結合《人生大事》相關劇情以及幾個收養典型案例來對收養法律關系進行普法。

電影劇情:《人生大事》中莫三妹為何不符合收養小文的條件?

莫三妹想要收養小文,但去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卻被告知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理由是他未婚,且與小文年齡相差未滿40周歲。后來,莫三妹的兩個店員(建仁和白雪剛剛結婚)去辦理了收養小文的手續。

令人意外的是,本來被認為去世的,且已開具死亡證明的小文母親回來了。莫三妹未經小文養父母和小文本人同意,將小文送還給她的親生母親。

電影通過這一系列的事件轉折,將莫三妹與小文兩個人的故事串聯起來,令人動容。兩人之間的收養情節,也讓“收養”這一話題引發了網友的熱議,為什么莫三妹不能直接收養小文?之后的故事中又存在哪些與法律規定相關的情節?

法律解讀: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收養在法律層面的定義。收養是指基于法律行為,通過法定程序而使原本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的行為。符合被收養的對象,并非是我們所理解的只要沒人管的小孩就行,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被收養人應當具備這些條件: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僅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情況下,可不受本條限制。

(2)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或兒童。

(3)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主要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者是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允許等因素,無力撫養的孩子。

由于小文尚不滿10周歲,電影開篇撫養小文的外婆去世,而唯一與小文有血緣關系的舅舅不愿撫養小文,“孤兒”小文符合被收養的條件。

其次,法律對收養人的條件也是有嚴格限定的,莫三妹想收養小文不能只有主觀意愿,還需要符合收養人的資格。《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

針對處于未婚狀態的收養人,《民法典》第1102條還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因此,電影中莫三妹在到民政局申請辦理小文的收養手續時,因其未婚且和小文的年齡差不足四十周歲,而導致不具備收養條件被拒,民政局作出這樣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為了能夠繼續照顧小文,莫三妹讓剛剛辦理結婚登記的兩個店員建仁和白雪夫婦辦理了收養手續,小文才能繼續和莫三妹共同生活。

再次,小文的生母重新出現,不能自然解除收養關系。從法律意義上,一個孩子只能有一對父母,無論是生父母還是養父母。收養是具有擬制效力的,收養會導致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效力同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同。《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同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小文被宣告失蹤的生母重新出現,她想直接帶走小文撫養,這在法律上還面臨一個障礙。因為從法律層面分析,小文是在生母被宣告死亡期間被收養,小文和建仁、白雪夫婦的收養關系已經合法成立并生效。收養關系一旦形成不能輕易解除,小文生母不能主張收養無效而帶走小文。

案例: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老人晚年贍養成難題

張大爺和老伴兒都已年過八旬,夫婦倆在年輕時因身體原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便領養了一個小男孩,但未辦理收養手續。后來,兩位老人把收養的兒子張先生撫養成人,并供他念書至大學畢業。

養子張先生畢業后,張大爺不僅托關系為他找了工作,還為他購置了婚房。讓張大爺沒想到的是,養子張先生自從結婚后,不知遇到什么事情,性格和脾氣像是變了個人,經常和老兩口發脾氣,還經常伸手向老兩口“借錢”,幾次下來有借無還。

一次,張大爺一氣之下罵了養子張先生幾句,從此張先生再沒回家看望過老兩口。即便后來老伴兒王奶奶重病臥床,張先生也沒有回家探望過。

每每想起二人含辛茹苦地把張先生撫養長大,最終也沒能享受到張先生的贍養,這令張爺爺和老伴兒倍感寒心。

法律解讀: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張大爺夫婦收養孩子卻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這在民間并非是個例,不少情況是收養人僅與送養人之間達成一個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這雖然形成收養的事實,卻沒有法律的合法效力,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根據《民法典》,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經過合法登記后的收養關系,雙方的民事關系和權利義務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因此,作為收養人的張爺爺和王奶奶夫婦,當初在收養張先生時,應當與被收養人張先生及時辦理收養手續,收養登記后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能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

案例:養女未盡贍養義務,養父母獲得賠償

多年前,王先生夫婦收養了一個養女,并辦理了收養手續。

養女結婚后,小兩口因為沒有住房,便繼續居住在養父的房子里。然后,雖然在同一屋檐下,小兩口自己做飯自己吃,自己的工資自己花,對養父養母卻未盡到贍養義務和照顧責任。王先生一度曾打算將房子出租,用租金加上退休金到養老院生活,卻因為養女夫妻反對作罷。

步入晚年的王先生多次生病住院,養女卻不管不問,王先生深感心靈上受到了極大傷害,雙方矛盾不斷惡化。后來王先生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與養女解除收養關系,同時要求養女支付多年來的撫養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被告養女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收養人王先生要求解除雙方收養關系的理由合理、正當,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這個案例在現實生活中的收養關系糾紛中也比較典型。不少老人一氣之下便口頭單方面宣布“與養子或養女從今天開始解除收養關系,此后雙方再無瓜葛”。然后,實際上,收養關系的解除,也并不是這么簡單,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關系確實可以解除,且有協議解除和訴訟解除兩種方式。如果是協議解除,在流程上,根據《民法典》第1116條的規定,雙方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后,當事人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不過,當被收養人尚未成年時,收養關系一般不能解除。《民法典》第1114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對于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法院在處理時一般會比較慎重。畢竟,養父母撫養子女至成年,雙方已有一定親情基礎,若隨意解除收養關系,不僅可能影響養子女對養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更直接關系老年人晚年生活權益的保障。法院需結合雙方收養關系形成過程、共同生活情況、產生矛盾原因、矛盾持續時間、矛盾能否化解等,界定雙方關系是否確實惡化到需解除的程度,更要充分考慮是否利于老年人晚年生活及權益保障。

解除收養關系后,針對贍養費或撫養費的處理,法律也有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118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文/趙晶?滿鵬(北京首善為老服務中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