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紀星開發商長冶地產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

2021-07-15 10:11:57

來源:中華網財經

據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主辦成都高新區官網消息,成都長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處以罰款75萬元,決定文書號為成高市監處〔2021〕51010921003729號,處罰單位為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日期為7月12日。

因發布虛假廣告“公寓”變“辦公樓” 成都世紀星開發商長冶地產被罰

處罰決定書中有關案件來源級調查經過顯示,2021年2月26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反映成都長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銷售位于高新區梓州大道4333號的“長冶南陽御龍府二期”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其售樓部的燈箱廣告、戶型效果示意圖、官方網站宣傳資料等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相關規定,遂派人進行了現場檢查記錄,并于2021年3月1日立案進一步展開調查。

通過調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事實如下,“長冶南陽御龍府二期”房地產項目規劃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當事人(成都長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建設、銷售“長冶南陽御龍府二期”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在其售樓部懸掛了燈箱廣告“長冶南陽御龍府二期世紀星居家就是逛公園生活就是度假約200米中軸雙中庭景觀帶四季花四季香四季樹四季果四季水為業主樂享美好生活景致”,未特別申明或提示該廣告中的“居家”“生活”,不能理解為人們日常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當事人在印制并對外用于宣傳的戶型效果示意圖DM單上,標示有爐具圖案,但未標明可以使用何種能源,有悖于該房屋不能使用管道燃氣這一事實;同時,當事人在戶型效果示意圖DM單上按照人們居家生活需求進行了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等功能劃分標示和套型設計,顯示具備居家生活功能。

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之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陸拾萬元罰款。

成都長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官方網站上顯示有“步行10分鐘,南陽御龍府便可直達地鐵6號線觀東站口”“南陽御龍府被四個公園環繞,其中最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園,規模達900畝之大,15分鐘舉步即達”宣傳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之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綜合當事人上述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情形,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成都長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款75萬元。

(中華網財經綜合 文/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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