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反家暴“獨門絕技”,未達立法預期

2022-01-01 07:45:21

來源:澎湃新聞

早前,中國婦女研究會年會“黨領導的促進男女平等、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研究”專題研討以線上方式召開。12月31日,中國婦女研究會官網刊發了與會專家學者的觀點集錦。

其中,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研究領域,廈門大學法學院蔣月教授圍繞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中的爭議問題、現實困境及改善對策做了發言。

她指出,當前,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類型、干預限度等問題還存在認識分歧;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反家庭暴力的“獨門絕技”,面臨申請數少、法院核準率低的問題,尚未達到立法預期效果;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申請較少,獲準金額較?。患彝ケ┝ψC明難,依然是受害人維權路上的“攔路虎”。

公開資料顯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2016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包括:一是家暴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另一種情況是面臨發生家暴的現實危險。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情況,申請人要提供受傷害的照片、視頻、就醫病歷、傷情鑒定報告、報警記錄、公安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雙方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來證明家庭暴力確實存在。面臨發生家暴的現實危險的情況,申請人要提供雙方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以證明對方發出過威脅或者是正在做相關準備。在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方面,法官掌握標準一般比較寬松,但如果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而對方又不承認,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為促進《反家庭暴力法》落地落實,蔣月教授建議盡早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增列性暴力、經濟控制為家庭暴力類型,擴大干預范圍和受保護對象范圍;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規范送達程序、增加保護措施,并明定將人身保護令交由公安機關執行;明晰告誡的性質,擴大強制報告義務主體范圍;制定適應反家暴特點的證據規則,增加證據種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加強法官依職權調查,減輕受害人證明責任;加強宣導培訓,共建共享安全文明的婚姻和家庭。

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曹思雨圍繞我國反家庭暴力制度的進步與發展完善做了發言。她指出,隨著反家庭暴力法及地方條例辦法陸續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保障逐步完善,民眾反家庭暴力意識不斷提高,極大推動了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預防和處置。

她認為,不僅要從根源出發對反家庭暴力制度作進一步完善,還要利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特點優勢,發揮其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建議設立“首問責任制”,最大程度保障家暴受害人及時得到幫助。

此外,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政策法規研究室研究實習員鄭錫齡從提升反家暴配套制度適用效果的角度提出了相關建議。她提出,要明確告誡的法律屬性和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優勢證據規則,區分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涉家暴離婚案件中對家庭暴力事實認定的不同標準;普遍建立反家暴多部門合作機制,落實對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國家責任。

“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近6周年的節點,總結法律實施的成效與經驗,從問題出發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很有必要。”中華女子學院張榮麗副教授在點評時指出,反家庭暴力立法在家暴的類型、手段、保護主體等基本內容方面存在不足,具體措施如人身安全保護令、告誡書的適用有待進一步推進,家暴事實的認定還存在證據取得難、證明標準高等問題。期待接下來的地方立法能夠完善相關規定,健全反家暴工作制度機制,為將來國家立法修訂完善提供有益的經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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