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5 07:30:59
來源:互聯網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法官考核主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結果運用等作出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法官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明確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法官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并作為法官等級升降、法官員額退出、績效獎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法官年度考核優秀的,其參加法官等級晉升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法官年度考核不稱職、基本稱職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當年度不計算為法官等級晉升的任職年限。法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應當退出員額。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不享受當年度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
《指導意見》明確,法官考核指標應當按照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根據不同法院層級、不同業務條線(崗位)特點,分層分類設置,對院庭長的考核指標單獨作出規定,同時賦予各地結合實際對考核指標內容進行細化和針對性調整的權力。
《指導意見》側重對法官辦案業績進行考核,從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四個維度設置考核指標,對辦案數量的考核以結案數量為基礎,通過設置案件權重系數,實現不同業務條線(崗位)法官辦案工作的量化比較。對辦案質量的考核,以案件發回、改判等情況為基礎,充分運用案件質量評查等機制,重點考核法官辦案中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制作、釋法說理、裁判結果等情況。對辦案效率的考核,明確以審限內結案率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案件審理周期以及超過審理期限案件、長期未結案件等情況。對辦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
針對院庭長作為法官角色回歸一線辦案,《指導意見》提出,要綜合考慮本單位(部門)人員規模、案件數量、管理任務等因素,區分不同地區、層級、崗位,科學合理確定院庭長辦案數量標準和辦案類型。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定期通報庭長、副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報轄區下一級人民法院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另外,對院庭長的辦案任務量進行單獨考核,規定無正當理由辦案數量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