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把“安全鎖”

2021-11-03 08:16:12

來源:互聯網

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落地。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該法從明確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到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再到從嚴懲治違法行為,全面系統回應了一系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堪稱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安全鎖”。

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融合,各類個人信息的收集與使用更為廣泛,也更加頻繁。但與此同時,個人隱私被過度收集、違規使用、非法泄露買賣的問題也飽受詬病。前腳瀏覽樓盤信息,后腳接到銷售電話;注冊完會員,推銷短信就鋪天蓋地;搜索過一個物品,頻頻收到類似產品廣告……除了網站、APP無孔不入的“精準營銷”,更有不法分子明碼標價兜售身份證號、快遞面單等牟利,導致各種詐騙事件層出不窮,信息安全風險急劇攀升。

數字時代,如何更好保護個人信息,愈發成為一道緊迫的必答題。事實上,從《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到《網絡安全法》的施行,再到《民法典》的編纂出臺,這些年,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斷發展完善,對隱私裸奔亂象起到了遏制作用。但由于缺乏專門之法,許多消費者苦于隱私泄露卻不知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說,筑牢個人信息安全的屏障,關鍵一條就是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權威性和系統性。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不但有效彌補了法律漏洞,而且對新技術帶來的問題進行了前瞻性規定。比如針對網絡平臺“大數據殺熟”,該法明確“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針對現實生活中人們反映強烈的“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問題,該法強調“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針對目前人們最為關心的公共場所“刷臉”問題,該法規定只能“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這些極具現實針對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在規范市場秩序、鼓勵互聯網平臺良性競爭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傳遞出在便捷生活和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的價值導向。

除此之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在敏感個人信息、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跨境提供、個人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詳盡而系統的規定。從現代法治創制的角度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無縫銜接,使得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之網”更加緊密,使得人們的日常生活更加有安全感和幸福感。這是新法確立的優先參考要素,也是堅持“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社會法治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有法可依只是筑牢個人信息使用安全邊界的第一步,接下來落地生效,還離不開監管、企業與用戶諸多層面的共同推進。各方攜手、嚴格履責,構建符合現代化治理方式的互聯網平臺監管體系,推動良法善治成為現實。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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