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3 08:15:27
來源:互聯網
即便有99%的住戶支持,也不能忽視1%的不同聲音。
據媒體近日報道,陳先生2年來無法正常進出所居住小區,只能“蹭臉”跟隨其他業主回家。最主要的原因是,小區物業安裝人臉識別的門禁需要“刷臉”,而陳先生擔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所以沒有備案,由此導致其面臨“有家難回”的境地。
對此,小區物業認為,“大家都反映這個裝置很好,只有陳先生是個例”。顯然,在小區物業看來,這種做法并沒有什么問題,似乎業主“蹭臉”,只能怪自己太特殊、不合群。
問題是,小區強制刷臉進出,并無“過硬”的法律依據。《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而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明確,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征得對方同意,還對公共場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做出嚴格限定。
無論是“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還是“告知-同意”的法律規定,都是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減少個人信息被泄露和濫用的風險。在此背景下,陳先生所住小區強行要求業主刷臉進門,且將此作為唯一驗證方式,于法不符,于理不合。
此前,公共場所強制刷臉出入也屢遭“重擊”。去年疫情期間,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反對小區安裝人臉識別系統,向物業公司和居委會寄送法律函列舉風險,成功阻止門禁改造。
此外,浙江理工大學教師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采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此案于今年4月迎來終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被要求刪除原告郭兵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紋識別信息。
而且,針對人臉識別問題,最高法也曾發布司法解釋,要求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處理,應該征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明示同意,不能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其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從公民維權到司法判例,再到司法解釋,無不亮明了法律對強制刷臉的剛硬態度。
但在現實中,類似陳先生的尷尬遭遇還是大量存在。不少單位和小區強制刷臉出入的做法還很普遍。這種所謂人工智能的輔助方式,固然為管理人員提供了便捷,卻也帶來了個體權利被侵犯的隱憂。
不能忽視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已將黑手伸向人臉數據,繞過人臉識別系統注冊多個虛假賬戶并倒賣牟利等案例已有曝光。可以說,保護好個人信息,就是在保障個人安全和社會有序運行。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實施的當下,類似強制刷臉的行為必須禁止。
回到這起因小區強制刷臉引發的糾紛,即便是99%的住戶支持,也不能忽視1%的不同聲音,并且要為其提供同樣便捷的出入小區方式。這是身為業主的權利,也理應在社會層面達成廣泛共識。
□柳宇霆(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