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07:30:54
來源:互聯網
快遞行業的保價條款,究竟是在為公眾的物品安全“保駕”,還是在為自己的利潤“保駕”?
據報道,8月28日,天津程女士通過郵政EMS寄出一大一小兩塊金條,及小部分金首飾,總計約275克。兩天后,這些黃金不見了。經公安機關介入后發現,這些黃金,是被郵政中轉站外包工作人員盜走。郵政最初給出的回復是,“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后續因250克左右的黃金被追回,最近郵政又表態,將對“剩下的(被盜黃金價值)進行賠償”。
對程女士而言,這算是一個很不錯的消息。但對公眾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倘若最終所有黃金都未被追回,是否真會“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因快遞方的過錯,導致物品丟失,難道不應當全額賠付?
根據郵政官網的保價服務介紹,單件物品的聲明價值,限定為“國內特快專遞郵件”5萬元,“快遞包裹”2萬元,當貨物發生丟失、短少、損毀時,按照寄件人的聲明價值,賠償一定的損失。也就是說,快遞丟失后,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是符合郵政保價規定的。
其實,對物品做聲明價值的限定,是行業慣例。查詢中通、圓通、韻達等快遞公司官網會發現,快遞公司普遍對物品的聲明價值做了兩萬、三萬的最高限定。對于聲明價值高出該最高限定的,有些快遞公司也設置了保價增值服務,但一般需要收取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八的服務費率。
這個服務費率并不低。用車險中的“三者險”做對比,對應200萬的“三者險”保額,一般需要支付2000元出頭的費用,相當于千分之一的費率,而且還是保障一整年。
也因此,多數消費者并不愿意購買相當于物品真實價值的等值保價。可一旦面臨快件丟失、短少、損毀,快遞公司給出的抗辯理由,也是言之鑿鑿:沒有保價的話,依據《郵政法》第47條,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運費的3倍;購買的是未足額保價的話,只能“按比例賠付”。很多時候,按照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賠付額度,相對于真實損失,可以忽略不計。
其實,快遞公司的不少抗辯理由很難站得住腳。比如,不保價只賠三倍運費的規定,恰巧遇上“快遞方有重大過失”時,無論是否保價,都得全額賠付。而具體到“黃金被盜”的這個案例,因為所涉及的是監守自盜,走上訴訟之路的話,很可能也需要快遞方全額賠付。
這種套路式保價格式條款,肯定能讓快遞公司在保價上穩賺不賠,卻也會帶來公眾的不斷質疑:快遞行業的保價條款,究竟是在為公眾的物品安全“保駕”,還是在為自己的利潤“保駕”?
保價實質上是一種保險行為,最好將保險公司的服務,引入到快遞行業,打破目前快遞保價一體化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格局。
□楊明(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