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疑妻子不忠和報復曾被猥褻的鄰居,男子殺害2人被執行死刑

2021-09-12 08:45:54

來源:互聯網

“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9月10日消息,故意殺人犯楊恒輝,男,漢族,生于1991年3月2日,小學文化,農民,甘肅省舟曲縣人,住舟曲縣東山鎮灣里行政村下灣5號。2018年6月11日因強制猥褻罪被舟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3月11日刑滿釋放。

罪犯楊恒輝因強制猥褻鄰居羅某(被害人,女,歿年66歲)被判刑,服刑期間懷疑妻子楊某(被害人,女,歿年31歲)不忠。2019年3月11日刑滿釋放。同月18日15時許,楊恒輝在家洗發時懷疑妻子楊某給自己和兩個孩子用的洗發膏實為兩性用品,遂在客廳內與楊某發生爭執。楊恒輝將楊某踢倒在地,從茶幾前一個柜式坐凳中取出一把木柄單刃刀,朝楊某的胸部、頸部等處連續捅刺、切割數刀,致使刀子斷裂。其間,楊恒輝認為發生家庭不幸系羅某所致,又產生殺害羅某泄憤之念,便持一把殺豬刀闖入鄰居羅某家中,朝羅某面部、頸部等處連續捅刺、切割數刀,致羅某重度顱腦損傷、失血性休克死亡。楊恒輝從羅某家中出來后,將殺豬刀扔在自家門前的三岔路口處,返回家中查看,感覺楊某還有生命跡象,即從廚房取來菜刀,砍擊楊某頸部。楊某因脊髓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犯楊恒輝供認不諱。

楊恒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楊恒輝無端猜疑妻子不忠,持刀行兇,殺害妻子;又遷怒無辜,報復殺害曾被其猥褻的婦女,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恒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楊恒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復核后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核準故意殺人犯楊恒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命令本院執行。

本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9月9日將罪犯楊恒輝驗明正身,押赴刑場,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關鍵詞: 猜疑 妻子 不忠 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