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院:按摩師刺死入室者案二審維持原判 于海義獲刑四年

2021-09-11 04:30:47

來源:互聯網

中新網沈陽9月10日電 (記者 王景巍)9月10日,備受關注的遼寧省撫順按摩師刺死入室者案二審宣判。

當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遼寧高院)對于海義故意傷害上訴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法院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于海義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

2018年9月18日2時7分許,被害人呂某酒后來到于海義工作的足療休閑館外敲門,由于時至深夜,正在床上休息的于海義未給其開門。

撫順市中院審理查明,呂某在門外推動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于海義返回足療室取出折疊尖刀返回,并在客廳門口掰開折疊尖刀。此時被害人推拽開大門,通過門廳并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于海義持折疊尖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此后,于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市礦務局醫院,并于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呂某系被帶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腸系膜動脈斷裂大失血而死亡。案發后,于海義向公安機關投案。

于海義故意傷害案由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撫順中院認定,被害人呂某于凌晨二時許,不顧于海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于海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于海義案發后在親屬勸說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于海義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英某、呂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

宣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英某、呂某某和原審被告人于海義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7月20日,遼寧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審理期間,召開了庭前會議,聽取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出庭檢察官的意見。最終,遼寧高院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判決正確,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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