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1 03:30:54
來源:互聯網
2014年9月,14歲的王某戶籍從河北秦皇島遷至貴州省貴陽市,于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但王某并沒有在這所高中就讀,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學習。2018年1月,他在高考前最后一學期,才回到貴陽。按規定王某未在省內連續就讀,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王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了貴州省高考資格。2018年6月,王某取得高中畢業證并于當年7月被復旦大學錄取。王某入學一年后,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關于王某違規的通報,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取消王某學籍的決定。王某認為,報名表上填寫學籍學校并非造假,要求復旦大學撤銷開除決定并賠償50萬元。靜安法院認為,王某是否填寫衡水一中經歷,將改變高考報名資格審查結果。王某填寫的信息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復旦大學作出取消學籍決定并無不當。王某一審敗訴后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上海市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