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被”代言 法院判賠200萬元

2021-03-17 05:00:45

來源:互聯網

原標題:某酒品牌擅自使用吳京姓名及肖像進行產品銷售 在微信、抖音等媒介廣泛宣傳

吳京“被”代言 法院判賠200萬元

某酒品牌未經演員吳京同意,擅自使用吳京姓名和肖像進行品牌宣傳和產品銷售。隨后,吳京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北京青年報記者3月16日獲悉,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酒品牌賠償吳京經濟損失200萬元。

2019年9月,吳京得知,某酒品牌在某國際酒類博覽會中,未經其同意,擅自以代言人形式使用吳京的姓名和肖像進行品牌宣傳和產品銷售,同時還在產品包裝中等使用了吳京的姓名和肖像。吳京認為,該酒品牌的行為極易給自己帶來諸多風險,致使社會大眾誤解吳京,降低吳京的社會評價,因此,該酒品牌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吳京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該酒品牌停止生產、銷售,并回收、銷毀、刪撤全部帶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產品和廣告宣傳品;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6萬元。

訴訟過程中吳京表示,此案訴訟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權行為。

法官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姓名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盜用、冒用他人姓名。本案中,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未經吳京同意,在其生產的酒品及外包裝上使用吳京肖像、姓名,并廣為進行宣傳、銷售,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應當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犯吳京的名譽權,且吳京未能提供其因此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故本院對吳京關于被告的行為對其構成名譽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吳京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具體賠禮道歉方式由本院考慮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本案圖片內容并無侮辱、貶低、丑化吳京人格的實際后果,難以認定給吳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吳京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中,吳京作為我國知名演員,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被告不僅在其生產的酒品及外包裝上使用吳京的姓名及肖像,并且在國際酒類博覽會、網絡銷售平臺以及微信、抖音等媒介使用吳京的姓名及肖像,對其產品廣為進行宣傳、銷售,侵權范圍廣泛,持續時間較長,足以使一般公眾誤認為吳京系其產品之代言人。此外,被告在吳京已向其發出律師函、明確指出已侵犯肖像權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侵權行為仍未停止,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惡劣。吳京雖未能舉證證明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其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或被告因此獲得利益的具體金額,但本院綜合考慮吳京代言的商業價值以及被告的上述侵權范圍、侵權時間、過錯程度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吳京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北京西城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吳京經濟損失等合計201萬6080元。

文/本報記者  葉婉

關鍵詞: 吳京 代言 法院 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