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8 22:16:25
來源:互聯網
2月8日,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和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各級疾控預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狀病毒核算檢測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四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規定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收費標準為72元/人次(含檢測試劑)。
《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單位為四川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費對象為自愿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人員。
《通知》要求,在收費標準執行期限內,收費單位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在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單位應使用四川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據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
此前報道 各地不得隨意增加核酸檢測頻次
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春運期間群眾返鄉出行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各地不得在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擅自“加碼”“層層加碼”,隨意擴大人群范圍、增加核酸檢測頻次、改變居家健康監測方式等。不對低風險地區跨省流動到城市非重點人群進行核酸檢測,不對省域內低風險地區返鄉的非重點人群查驗核酸檢測證明。
2月8日,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和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各級疾控預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狀病毒核算檢測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四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規定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收費標準為72元/人次(含檢測試劑)。
《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單位為四川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費對象為自愿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人員。
《通知》要求,在收費標準執行期限內,收費單位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并在費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單位應使用四川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據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
此前報道 各地不得隨意增加核酸檢測頻次
根據《關于做好2021年春運期間群眾返鄉出行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各地不得在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擅自“加碼”“層層加碼”,隨意擴大人群范圍、增加核酸檢測頻次、改變居家健康監測方式等。不對低風險地區跨省流動到城市非重點人群進行核酸檢測,不對省域內低風險地區返鄉的非重點人群查驗核酸檢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