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1 08:07:15
來源:北京日報
案情回顧
歌手李某2018年與演藝公司簽訂《獨家演藝合同》,約定未來5年由該公司為其提供獨家經紀服務,公司同意將年收入的30%作為李某的分紅,此外每月支付他6000元工資。簽約后,演藝公司兩年未能提供任何演出機會,李某一直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于是,他訴至法院請求解約并追索報酬。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演藝公司須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工資。
法律提示
法院審理后認為,演藝合同內容涉及合同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方面,屬于一種以委托合同為主,兼具行紀、居間、勞動合同特征的復合型合同。因演藝公司在簽約后從未提供演出、工作、培訓機會,已構成根本違約,現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應當予以支持。
關于李某要求支付每月6000元的報酬,法院認為,《獨家演藝合同》約定,李某可以獲得兩部分合同收益。“工資”并不屬于演出活動的報酬,不需要以獲得演出收入為前提。與此同時,該合同雖然使用了“工資”字眼,但藝人與演藝公司實際上并不僅僅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的關系,這已經過勞動仲裁部門予以確認。
那么,演藝公司與藝人實際構成何種法律關系呢?法院認為,該“工資”的約定是基于演藝合同的人身性,也就是對于李某個人身價的估值,是基于李某與公司簽訂合同后,公司取得李某的獨家演藝經紀權利、由李某為該公司提供獨家演藝服務應支付的對價。因此,該項“工資”實際是公司獲得李某獨家經紀演藝服務應支付的報酬,其獲得不以“打卡上下班”為前提條件,公司無權以李某未“打卡上班”為由免除其支付報酬的義務。
法官提醒,越來越多藝術從業者選擇簽約演藝經紀公司,在選定公司前,應做全面的了解,查看公司的工商檔案、營業范圍、人員資質、征信記錄、資產狀況、訴訟情況等,盡量實地進行查看,確保公司有足夠的財力、物力和專業人員為藝人提供經紀服務。在簽訂合同時,應逐條審核,對于演藝經紀合同中經常出現的約定巨額違約金和嚴苛的解約條件,尤其要注意,避免日后解約困難。對于演藝公司而言,簽約藝人時,合同條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對雙方權利義務盡可能詳盡約定,避免日后出現法律風險。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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