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15:33:26
來源:華娛網
近期,公眾對于辛巴“燕窩事件”的關注度還未褪去,羅永浩“漱口水事件”又被搬上公眾視野。12月13日,職業打假人王海在微博喊話羅永浩,稱直播售賣的某品牌的漱口水用洗牙視頻來表現漱口水的效果,涉嫌虛假宣傳。盡管羅永浩針對各種質疑一一進行了回應,并要求王海馬上刪除相關的失實微博內容,并及時發布澄清謠言的微博,但王海非但沒有刪除微博,反而針對羅永浩的回應再次連發微博。
前不久,“李佳琦專屬店”因虛假宣傳被罰款一事也被爆出,經監管機構查明,李佳琦專屬店確實在菲詩寇洗發水商品廣告中宣傳該商品具有防脫發功效,卻無法提供相關依據證實產品具有防脫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直播帶貨行業可謂狀況不斷,那么當直播中出現狀況,責任該如何界定?知名媒體億邦動力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報道。
要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直播間狀況頻出的源頭在哪。
11月27日晚,辛巴在官方微博回應“燕窩事件”稱,直播中確實存在夸大宣傳,原因系簽約品牌方提供的產品說明、介紹、圖片信息存在虛假,侵犯了第三方權益。
其實,“茗摯”品牌即食燕窩并非是在辛巴徒弟“時大漂亮”直播間首次亮相。從去年開始,該產品先后在其天貓、京東官方旗艦店上架;在今年,先后有十幾位明星藝人和主播在直播間推薦過“茗摯”品牌的同款產品,其中包括朱丹、王耀慶、馬可、劉畊宏、瑜大公子、李響、葉一茜、郭聰明、金銘等。值得一提的是,其中6位主播在推廣“茗摯”品牌即食燕窩產品的時候,幾乎在使用同一套直播營銷話術。
例如:“小金碗冰糖即食燕窩原料包括金絲燕窩,冰糖,純化水”;“茗摯燕窩采用進口馬來西亞紅樹林燕窩為原材料”;“所有的原材料進口燕窩都在國家檢疫檢驗研究所備案”;“每碗100g,不低于50%的燕窩固形物含量,每碗含有2g左右的干燕窩,開蓋即食,男女通用,老少孕婦皆宜”等。
據行業人士表示,品牌方在合作帶貨主播的時候,通常會提供產品賣點,用于主播在直播間講解。很少遇到主播自有發揮、夸大宣傳甚至虛假宣傳的情況。品牌方沒有給到的產品賣點,主播不敢隨意講解,否則會有面臨追責的風險。
基于此,便可推測,眾主播均受到了“茗摯”品牌方提供的賣點信息誤導。
這其中或許暴露出核心問題:直播帶貨行業審核力度仍欠缺。
目前,大部分主播機構的選品機制主要依據商家提供的企業經營資質、商品質檢報告、商品在主流電商平臺的銷售口碑、選品團隊親自試用或試吃等方式完成。不少直播機構還會把“是否有明星、主播在直播間推廣過這款產品”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因為中腰部主播機構會默認頭部主播所屬MCN機構有更嚴格的招商選品標準。
“主播機構一般不負責質檢,我們認為這是商家和電商平臺的責任,如果一個商品能夠在市場流通,或者在天貓、京東等主流電商平臺上售賣,那我們也會默認為它在質量上沒有大問題。”其中一位MCN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直播機構選品團隊在基本認可商家經營資質和產品質量的基礎上,會更關注產品的使用體驗,對比同類產品的性價比,而不會把過多精力放在檢測產品各項成分構成上。
簡單來說,大型MCN機構信任淘寶、京東等成熟電商平臺的品牌準入審核,中小主播信任大主播對產品的審核,共同造成了如今的困境。
但這種向上信任,加上合同規定也難以完全杜絕品牌方“不按套路出牌”。
妝博主大西米君曾在網絡爆料稱,在某次大牌美妝直播合作中遭到合作商家的真假混賣行為。在合作之前,除了要求商家寄送樣品供檢查,大西米君主播團隊還派人去商家倉庫進行抽樣檢查,反復確認貨物沒問題后,還與商家簽訂保真協議。但沒想到的是,即使這樣,最終也無法避免商家真假混賣,最終造成粉絲信任危機。
總而言之,為保證直播帶貨的健康發展,主播們加大產品審核審核力度,品牌方們更需加強行業自律。
在辛巴燕窩事件中,辛選官方聲明指出,辛選團隊在選品、質檢方面因為對燕窩行業相關專業知識儲備不夠,未能甄別出品牌方提供的產品信息存在夸大宣傳的內容,存在疏漏。基于此,辛選內部也啟動了整改升級,具體措施包括加強品控審查力度,引入各行業“專家”,與專業檢測機構、高等院校實驗室建立戰略合作等。在未來,或許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此類事件發生的機率。
此外,賠付責任如何界定也是網友們普遍關系的問題。
有法律人士將網紅帶貨主播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經營類主播,二是推廣類主播。經營類主播在直播間推廣銷售的產品通常為自創品牌或自家生產、經營的商品,將消費者引流到自家店鋪,并承擔所有售后服務。消費者直接從主播處購買商品,主播的獲利模式是賺取銷售利潤。
而推廣類主播一般是通過直播向觀看者展示產品,并加以解說,同時將產品鏈接附在直播間內,消費者可以直接點擊購買,商家通過合作主播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并承擔所有售后服務工作,而主播收取是廣告推廣服務的傭金,而非銷售利潤。
在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黃偉看來,兩種類型的帶貨主播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經營類主播實際上承擔的是銷售者角色,網絡直播帶貨實際上是銷售行為,因此,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假一賠三、假一賠十等。
而推廣類主播在直播間的營銷活動更類似于廣告代言人,雖然相對商品銷售者的法律責任較輕,但仍然對于所代言的產品負有初步審查和試用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以上兩點,則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辛巴燕窩事件中,承擔責任的主體至少包括作為實際銷售者的品牌方、主播和其所在MCN機構。對于品牌方來說,如果是涉嫌銷售食品類假貨,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會面臨假一賠十的懲罰。如果主播所屬MCN機構簽訂了商品推廣協議,并參與設計創作了用于商品推廣的口播稿和文案,則要承擔廣告發布者和廣告經營者的責任;而涉事主播的獲利來源為12.6%的推廣傭金,因此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有法律人士認為,因為產品是在電商平臺成交的,所以其對商品應該有一個監管的義務,如果多次出現同一個有問題商品的,那平臺就可能要承擔責任,包括要求商家賠償損失,店鋪罰款、整頓、清退。
目前,在“燕窩事件”中,辛巴已發布聲明表示會實行先行賠付,召回所有在辛選直播間售出的“茗摯”品牌燕窩產品,退一賠三,共需退賠6198萬元。但主播先行賠付更偏向于是一種為維護粉絲利益的行為,最終,還需要品牌方站出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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