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13:31:12
來源:恩施新聞網
11月10日下午,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就有關“雙十一”商標的兩起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公開庭審。眾多小伙伴們驚呆了,紛紛放下手里的瓜,搬來小板凳坐等兩大電商平臺的“互掐”。提起知識產權及商標保護,就不得不提到千柚知產,作為一家專注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運營商,四川千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立足于成都,業務覆蓋全國256個城市,已經為3000多萬客戶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方案,以商標交易為核心,逐步延伸到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那么,千柚知產這就帶您深度還原“雙十一”商標糾紛案件的始末——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團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文字商標,并于2012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
2018年,京東公司認為阿里集團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間,沒有實際使用“雙十一”商標,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今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審查認為,阿里集團對“雙十一”商標在“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注冊應維持;但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多項服務上沒有使用,故撤銷其余部分服務的商標注冊。
在本案中,京東與阿里各執一詞,京東認為“雙十一”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一種習慣性表達,不僅在電商領域,教育、航空等各個行業也都使用,全社會共同參與,應屬于公共語言,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范圍。阿里則認為其作為“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廣營銷費用巨大,這才讓購物節具有了如此大的影響力。
千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分析,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指的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集團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并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這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那么,千柚認為基于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注冊是有一定道理的。
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還未有結果,千柚知產提醒您:商標和品牌是無形資產,它能給擁有者帶來溢價、產生增值,能有效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區域經濟競爭力,所以創新型企業一定要注冊好自己的商標,提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布局和管理。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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