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9 16:10:18
來源:財訊界
三年前,朋友向李女士借了兩萬塊錢,兩人打了個借條,但是借條上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李女士也沒有當回事兒。最近,李女士急著用錢,便向朋友催款,沒想到朋友拒絕了,還說這種情況起訴也沒用,因為已經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李女士聯系到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欄目,想知道她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欄目特邀嘉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這個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回到案件中來,李女士的朋友向她借錢并出具了借條,但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在此情況下,李女士隨時可以要求她的朋友還錢,并且當李女士第一次要求她的朋友還錢時,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所以,三年后,李女士向朋友提出還錢,就是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也就是從此時起,李女士要在三年內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李女士目前還不必過分擔心去法院起訴立不上案,她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內提起訴訟,法律自當會保護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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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條文解讀
當事人訂立補充協議時同樣要遵守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訂立合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所訂立的補充協議不成立。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的內容與合同的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的“交易習慣”。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處理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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