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存在取證難題

2021-03-24 12:34:01

來源:互聯網

    本報記者劉 樂

    口頭合同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因簡易方便、締約成本低,口頭合同較為常見。可一旦遇有糾紛,口頭合同就存在取證難等問題。日前,記者邀請遼寧弘鼎勝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亭結合具體案例,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有關訂立口頭合同的問題。

    首先看一則案例:胡某作為彩燈類季節性商品的銷售商,與供貨方屈某形成合作關系,由胡某通過微信向屈某預訂彩燈,雙方口頭約定按照當年度銷售數量結算最終應付貨款。后因屈某發貨延遲錯過銷售旺季導致庫存,屈某承諾由其承擔給胡某造成的損失,但是雙方未進行結算。后雙方又因庫存貨物處理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支付拖欠貨款30余萬元及逾期利息。庭審中,屈某向法庭舉示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胡某拖欠的貨款金額。但胡某無法就雙方關于貨款結算方式的特殊約定舉示證據,最終法院判決胡某支付屈某貨款及利息。

    楊亭介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就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而胡某與屈某采取口頭形式訂立合同,雖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形式,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基于口頭合同的非書面性,胡某對雙方在合作期間內達成的特殊約定,無法提供證據支持,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規則,胡某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即承擔案件敗訴的不利后果。

    楊亭提醒: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既便于取證,也更有利于守約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詞: 口頭 形式 訂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