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需謹慎 “債務加入”要擔責

2021-02-24 10:02:15

來源:互聯網

    本報記者劉 樂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遇到過這種情況:朋友欠錢但償還能力有限,在債權人的要求下,朋友請自己在借款手續中簽字蓋章,以對債權人保證該筆欠款能夠得到清償。但事后朋友不還錢,債權人找自己承擔還款責任時,又悔不當初。

    日前,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浩結合一起具體案例,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關于“債務加入”的新增規定。

    在案例中,李某于2012年從張某處借款100萬元,并向張某出具了借條。李某系某公司的股東,隨后其將該借款用于公司的經營運轉。借款到期后,李某遲遲未能還款。2018年,該公司在該借條借款人處加蓋公司印章,愿意與李某共同償還借款,但一直未償還。2020年,張某將李某及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李某對借款無異議,表示愿意還款。但公司認為其僅在借條上蓋章,并未實際從張某處收到借款,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雙方未達成調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該條規定即并存的債務承擔,學理上又稱為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的關系后,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在債務加入情形下,原債務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擔債務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個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僅對債權人沒有風險,反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安全性。已經廢止的合同法中并無此規定。

    徐浩提示,鑒于此類情況,大家要謹慎處理,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首先,在朋友借款手續上不能輕易簽字蓋章,一旦簽字蓋章,法院就完全有可能要求自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而且該償還責任除非明確規定數額和期限,否則法院有可能按照全部欠款要求自己承擔還款責任。其次,即使本人愿意對朋友的欠款承擔償還責任,也請在借款手續中明確自己的身份,最好是一般保證人,并要求寫明在債務人無力承擔債務時自己再承擔補充還款責任,這樣做可以要求債權人在向自己追償朋友欠款前先行向朋友主張償還責任,無形之中也能督促債務人優先還款,防止惡意逃債。

關鍵詞: 擔保 謹慎 債務 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