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女生“貨拉拉”上跳車身亡,平臺是否要擔責?律師解讀

2021-03-08 05:00:23

來源:互聯網

2月21日晚,一條“23歲女生在貨拉拉車上跳窗身亡”的新聞在網絡傳播并引發大量關注。據當事人弟弟介紹,其姐姐車莎莎于2月6日晚9點左右在貨拉拉平臺下單搬家貨運服務,上車6分鐘行駛至岳麓區曲苑路段后司機報警稱乘客跳車自殺。

隨后警方趕赴現場調查并聯系急救車將受重傷的車莎莎送往醫院搶救。經過4個小時的手術搶救,車莎莎當晚暫時脫離生命危險轉至重癥監護室。但后續因車莎莎身體又出現多項惡化,經搶救無效后于2月10日不幸離世。

21日晚貨拉拉發布事件說明稱,2月6日當事司機在乘客跳車后立即聯系了120急救中心將其送往醫院救治。2月8日貨拉拉成立了專項小組積極負責此事,9日與家屬取得聯系,11日與家屬首次見面溝通善后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  

2月22日上午,記者聯系上車莎莎的叔叔車細強等家屬,并進一步了解到事件詳細情況。家屬向記者表示:“貨拉拉的回應避實就虛,且協商不成功的原因在其拒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態度。”

“23歲的侄女出事前沒有任何異常”

車莎莎的叔叔車細強告訴記者,今年23歲的車莎莎大學前年剛畢業,在湖南長沙某公司從事人力招聘工作。車莎莎叔叔表示侄女搬家當晚沒有任何異常,“9點十幾分的時候,她都還在和她阿姨也就是我愛人聊天說剛裝好行李。”  

根據車莎莎同事的群截圖顯示,21點24分時車莎莎還在同事群中分享趣事。“我們都不敢相信在她還在給同事發消息的6分鐘后她會跳車自殺。”車莎莎叔叔表示至今無法理解侄女經歷了什么才會選擇跳車。

“司機不按平臺導航走多次偏航”

車莎莎叔叔表示事件中家屬最大的疑惑就是司機為什么會多次偏航,駛向偏僻路線。家屬向記者展示的平臺截圖顯示,當晚司機并沒有按照貨拉拉平臺推薦路線走西二環至楓林路行駛,而是走岳麓大道至下旺龍路,之后便頻繁偏航繞路行駛到曲苑路上。  

“旺龍路、佳園路、曲苑路那附近晚上路燈都基本沒有,有的路段在夜里甚至可以說是伸手不見五指”。車莎莎叔叔告訴記者侄女跳車的時間與地點都充滿著疑點。

關于司機為何會多次偏航及車內是否有錄音監控等措施,貨拉拉官方曾回應家屬稱,司機端沒有相關錄音錄像設備及措施。關于偏航及事件原因,在11日協商會上家屬稱得到的司機方解釋是:司機因不懂導航操作致使偏航,三次偏航后女子選擇跳車。

就女子跳車與偏航原因是否相關,記者向警方及貨拉拉方面進行詢問,暫時尚未得到回復。

事發后家屬一直在醫院守候車莎莎進行手術與治療,期間醫生還向家屬表達過“最好的情況也是植物人”等推斷。然而因為傷勢惡化,23歲的車莎莎還是不幸離世。  

據紅星新聞,貨拉拉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貨拉拉仍在等待警方調查結果。警方尚未對事件定性和做出結論,當前正全力配合警方工作,如有回復會發布在其官方微博上。2月22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政工室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此事警方仍在處理當中,具體情況不便透露。

案件仍然調查中

比起無端猜測

當事人家屬以及公眾

需要的應該是真相

但在此事件中

貨拉拉應該擔負什么責任?

上海法治報邀請了兩位律師進行分析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陳澤文律師表示,貨拉拉作為貨運資源居間介紹的電子商務平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13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因此,貨拉拉有義務保障給貨運用戶居間提供的承運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該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包括貨運司機的駕駛資質的審核、司機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培訓、貨運車輛的安全性審核、司機承運過程中的合規操作等具體環節,同時貨拉拉平臺還有義務采取相應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他認為,貨運司機在承運過程中,存在未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帶或在乘客未使用安全帶情形下,未及時采取適當安全保障措施的過錯。

同時,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而言,貨拉拉平臺有義務為貨運用戶提供適格的貨運司機,當司機在承運過程中出現過錯,導致貨運用戶發生損害的,平臺亦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其次,《電子商務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貨拉拉平臺如不能證明其采取了必要的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平臺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陳澤文表示,在本案中,司機多次偏航,平臺并未及時予以糾正,且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更改路線系得到貨運用戶的同意,因此平臺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貨拉拉平臺有能力亦有義務對整個承運過程進行錄音等技術措施的監控,但至今貨拉拉亦未能提供任何錄音等基礎證據,因此,貨拉拉存在一定過錯。

但他同樣認為,貨拉拉平臺因未能確保交易安全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為侵權責任,但這并不代表貨拉拉需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具體事故發生的起因目前暫不明確,具體的歸責需根據案件的基本情況,綜合各方的過錯大小而定,且長沙女孩在車輛行駛過錯中強行跳車,本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貨拉拉平臺承擔的侵權責任,會根據各方過錯大小,而最終確定。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夏培森認為,貨拉拉平臺入駐的交通工具的法律性質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約車”)。

他認為,貨拉拉平臺需遵守《辦法》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并未明文規定,網約車需裝載視頻錄像、錄音等設備。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換句話說,根據《辦法》,貨拉拉平臺用車并非必須裝載視頻錄像、錄音等設備。如若案件發生地所在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該問題有細化規定,則需遵守該相關規定。”

夏培森表示,如果該事件中的受害人家屬想要向平臺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其必須要證明損害結果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即,是駕駛員的過錯才導致了該女生跳車的結果,或駕駛員明知該女生可能要跳車而未阻止。

“客觀來講,根據已披露的案件事實,貨拉拉平臺方如已具備相關資質、并且對該事件發生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可能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責任的歸屬還有待相關證據材料,結合完整的案件事實才能做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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