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建議設前科消滅制度 體現對社會邊緣群體人文關懷

2021-03-04 04:15:41

來源:互聯網

“前科對于已改過自新的前科人員來說是一種恥辱的標簽,一種刑罰過剩。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前科報告制度體現出越來越大的弊端。”2021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擬再次提交《關于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

朱征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去年全國兩會,他提交《關于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后,收到許多群眾來電來信,反映因前科而遭到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問題。因去年的提案辦理尚未對反映問題有明確解決辦法,故他今年繼續提交相關提案,希望能夠減少對前科人員的就業歧視,幫助他們改過自新,充分融入社會。

接受過刑事處罰后影響就業

政協委員認為前科報告制度易讓前科人員遭受歧視性待遇

現行《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這一規定被稱為“前科報告制度”。

朱征夫認為,該制度強化了犯罪的非刑罰制裁力度,與累犯制度共同體現了再犯預防的價值追求,從預防犯罪方面角度來看具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前科對于已改過自新的前科人員來說是一種恥辱的標簽,一種刑罰過剩。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前科報告制度體現出越來越大的弊端。

對于該制度的弊端,朱征夫表示,前科報告制度將導致前科人員就業困難,極易滋生再次犯罪。他舉例,在當今的網絡信息時代,前科給前科人員帶來的負面效應被無限放大,前科人員遭遇的各種資格、權利、機會的限制或剝奪的歧視性待遇,使其進一步被孤立和邊緣化,甚至連工作的權利都被剝奪而面臨生存問題,極易使其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同時,前科報告制度對前科人員親屬的職業限制也有不小影響。朱征夫介紹,在報考公務員等特殊崗位時,前科人員的近親屬并未實施任何犯罪,僅僅因為親屬有前科無法通過政審從而喪失就業資格,相當于家庭出身決定命運,這對于前科人員和其親屬都是極不公平的。

此外,隨著危險駕駛罪等輕罪范圍的擴張,受前科報告制度影響的個體和家庭的數量猛增,對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越來越大。

在給朱征夫寫信的人中,就有一名被法院判定犯危險駕駛罪的王先生(化名)。王先生2年前因酒駕,但系初犯且未造成事故,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

王先生稱,有了案底后,不僅對他的工作及家庭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而且子女由于他的刑事案底遭受牽連,考學、工作等均受影響。

另一位因職務犯罪遭受過刑事處罰的張先生(化名)也給朱征夫寫信反映自己的困境。他擁有博士學位和正高級職稱,入選某市高層次人才。但由于具有案底,他在接受刑事處罰后無法進入高校或科研院所施展所學,也無法進入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型公司任職。

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接受刑事處罰完畢后還不滿40歲,作為一名高級人才,正是年富力強,為國家和社會貢獻力量的時候。但因為前科,不僅自我價值難以實現,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來看,也是資源的巨大浪費。

體現對社會邊緣群體人文關懷

委員建議適時設立和構建前科消滅制度

基于以上背景及前科報告制度的諸多弊端,朱征夫認為,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極有必要。

他介紹,前科消滅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在具備法定條件后,經過法定程序封存其犯罪記錄,從而不再對其所具有的犯罪記錄進行規范性評價,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目前法國、俄羅斯、越南等國家都有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規范,而我國僅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第275條中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滅制度,即對符合條件的前科記錄予以封存,僅對辦案機關或有關單位開放查詢。

“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前科消滅,而僅僅是前科封存,但對于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具有積極的意義。”朱征夫認為,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

建議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

朱征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無法律支撐的情況下,需要統籌考慮法律規范沖突、價值沖突、時代背景及公眾態度等制約因素,更需要科學的頂層設計和司法、行政及社會力量的配合。

“比如應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朱征夫認為,前科不必然消滅,而是要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時效性、服刑期間及服刑完畢之后一定時期內的表現等因素,經特定審核程序后宣告消滅。

同時,在前科消滅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為過渡。朱征夫稱,前科封存制度可借鑒目前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規定和配套措施,將適用人員擴大到成年人,此舉可以解決大部分改過自新的前科人員最關心的就業問題。

朱征夫表示,在當前情形下,還應嚴格限制前科查詢的主體和范圍,減少對前科人員的就業歧視。公安機關應僅對公務員招錄、特殊工作崗位招錄等用人單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對于其他行業,應嚴格限制查詢范圍。同時,應倡導社會不唯犯罪記錄論,減少對前科人員的就業歧視。

朱征夫建議,前科消滅或封存的法律效果應同時及于前科人員親屬。“此舉將促使前科人員改過自新并充分融入社會,而對于親屬,則是法律公正和社會公平的體現。”

關鍵詞: 政協委員 建議 前科 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