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補助將調整!義務兵6萬,選取軍士后每年遞增10%

2021-02-22 11:48:38

來源:互聯網

千龍網訊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退役士兵經濟補助發放辦法進行征求意見,其中義務兵補助6萬,選取軍士后每年遞增10%,具體內容咱們往下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更好地體現國家和社會對退役士兵的優待,根據《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本市入伍或者由本市接收的、在部隊辦理自主就業手續的當年度退役軍士和退役義務兵(以下簡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及在部隊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回到地方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當年度退役軍士和退役義務兵(以下簡稱放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第三條 退役士兵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經濟補助,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包括一次性經濟補助、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

退役義務兵根據服現役年限計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為6萬元。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1.5萬元計發,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3萬元計發。

退役軍士一次性經濟補助以6萬元為基數,自任軍士當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經濟補助按基數遞增10%。服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遞增5%計發,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遞增10%計發。

因執行應急應戰、國際維和、海外護航、重大演訓等任務,或因戰、因公負傷留隊治療,經批準推后離隊的退役士兵,推后離隊期間的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實際推后月數相應計發。

對未進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職業(專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讀的退役義務兵、取得下士和中士軍銜的退役軍士、取得上士及以上軍銜的退役軍士,分別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為繳費基數,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給予一次性繳納2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對進入學校就讀(含在校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后復學)的以及學校應屆畢業生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本條第五款的計發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條 放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經濟補助,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照退役士兵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助之和的80%發放。

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參照本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規定執行。

第六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退役士兵報到落戶后,對退役士兵身份進行核定,對符合條件的,將一次性經濟補助劃入退役士兵的銀行卡。

第七條 未進入學校就讀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費補助,按照下列程序發放:

(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匯總后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費補助名冊一次性送交區社保分中心。

(二)區社保分中心核定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補助費金額并反饋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按核定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繳納至所在區稅務局,市稅務局統一將繳費信息反饋市社保中心。

(三)區社保分中心為退役士兵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并從退役士兵退役報到的次月起一次性將2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其個人賬戶;退役士兵自繳費的次月起連續享受24個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逐年計入。

第八條 領取社會保險費補助的退役士兵被單位錄用以后,其已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單位和本人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或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單位和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按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記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第九條 進入學校就讀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按照下列程序發放:

(一)學校在退役士兵報到落戶后,一次性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退役士兵生活補助名冊,并同步上報市教委備案。

(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完成對退役士兵身份的核定后,將退役士兵生活補助名冊一次性送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核定每名退役士兵生活補助金額并反饋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生活補助劃入退役士兵銀行卡。

(四)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匯總各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上報的退役士兵生活補助發放名冊后,抄送市教委備案。

第十條 在外省市學校就讀但從本市應征入伍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按下列程序發放:

(一)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后的30日內,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學校出具的復學證明。

(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在退役士兵報到落戶后,將退役士兵生活補助名冊一次性送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核定每名退役士兵生活補助金額并反饋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生活補助劃入退役士兵銀行卡。

第十一條 已享受社會保險費補助的退役士兵再考入學校就讀的,不再享受生活補助待遇,也不能將社會保險費補助改為生活補助。

第十二條 放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程序發放:

(一)退役士兵在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確定其安置單位前,到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填寫自愿放棄安排工作申請表。

(二)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完成審核后,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劃入退役士兵銀行卡。

第十三條 放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發放程序,參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費補助或生活補助發放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各區政府的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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