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1 13:00:44
來源:互聯網
帶孩子、買菜、燒飯、做衛生等等,我們統稱為“家務活兒”,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職太太,包攬了所有家務活兒。不過,時間一長,難免會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會覺得,妻子沒有收入還總是在花自己的錢,這讓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
陳先生與王女士于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陳小兵。
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開始產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陳小兵隨王女士居住生活。
陳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后于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先生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不同意離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為陳先生母親名下房屋進行裝修,故要求分割財產,并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家務干得多,離婚時還能“多勞多得”?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
但由于現實生活中
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
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
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條所規定的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長期處于休眠狀態
難以被喚醒
那有沒有什么新的規定解決這個問題呢?
家庭主婦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來來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