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06:45:29
來源:互聯網
來源標題:民法典為你開心過年護航
人們即將迎來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個春節。為了響應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過年”“就地過年”成了今年的新風尚。疫情下的春節,無論是吃喝玩樂,還是出行購物,都離不開民法典的保駕護航。比如年夜飯的定金可以退嗎?網上買到的菜質量不佳怎么辦?參加文體活動受傷,同伴需要賠償嗎?游戲賬號被盜怎么辦……以上這些有關過年的法律問題,本文都將一一解答,請您提前收好。
關鍵詞 辦年貨
過年怎能不買年貨。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置辦年貨也搬到了線上。作為近幾年新興的一種電商銷售模式,直播帶貨在為消費者帶來實惠的同時,也衍生出虛假宣傳、商品質量不過關等糾紛。目前,直播帶貨最常見的模式是主播利用其自身知名度、影響力為商家宣傳、推銷商品,消費者基于對主播的信任,以及主播對商品質量和服務所做的承諾和保證而下單購買平臺商家的商品。此時,主播的身份是廣告發布者,也是商品代言人。那么,當商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可以向主播主張權利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主播直播的商品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發貨時間、運費承擔等信息,將構成要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商品詳情頁面下單的行為,是向平臺商家發出了承諾,合同即成立。合同主體是消費者和平臺商家,主播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因此,若商品出現質量、發貨延遲等后續問題,消費者應當向平臺商家主張違約或侵權責任。但是,主播作為廣告發布者和代言人,若發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可能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如果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商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年貨節好不容易拍到喜歡的商品,卻被商家以庫存不足、價格錯誤等理由取消訂單。商家的這種“砍單”行為合法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平臺成功創建訂單,他與商家之間的電子合同即成立。商家應及時履行發貨義務,如擅自取消訂單,則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終于收到心心念念的快遞,消費者迫不及待地打開,卻發現商品被擠壓變形,破損不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遇意外導致毀損,該由誰承擔賠付責任呢?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快遞被簽收前,商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商家承擔;快遞被簽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損毀、滅失風險也隨之由商家轉移給消費者。在此,筆者提醒廣大消費者,收快遞時一定要當場驗貨,拍照取證。一旦發現商品存在破損、缺失等情況,應拒絕簽收。
過年,除了購買年貨,不妨再給自己購買一份“精神食糧”。近幾年,在線教育如火如荼。趁著春節假期,購買網課不僅可以充實生活,還能提升技能。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購買時一定要拒絕盜版。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網課包含他人知識產權,購買盜版網課的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遇到問題不僅難以維權,還會耽誤學習進度。此外,如果在未取得合法授權情況下,擅自偷錄網課視頻、將教材上傳到網上,供人下載,以獲得經濟利益,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關鍵詞 壓歲錢
過大年,最開心的要數孩子們了,從長輩那里收到壓歲錢是過節的一大樂趣。不少父母認為,壓歲錢實際上是大人之間人情往來的一個交換環節,歸根到底孩子所收的壓歲錢還是家長的,況且孩子小,沒有自制力,作為監護人,有權要求孩子上交壓歲錢“充公”。那么,壓歲錢到底是不是孩子的財產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基于此,長輩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孩子接受壓歲錢之后,贈與合同成立,壓歲錢就屬于孩子受贈的個人財產,應屬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家長用“強迫”或“欺騙”手段直接或變相占有孩子壓歲錢的做法是錯誤的。
孩子雖然對壓歲錢有所有權,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處分。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自己的行為能力范疇,適度消費壓歲錢,如果消費行為超出行為能力范疇,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比如,未成年人用壓歲錢購買價格不高的零食、玩具等,當然有效。但如果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在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從而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但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消費壓歲錢的行為一律無效,除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其實,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理性消費的能力,大筆壓歲錢還是由監護人保管為宜。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家長可以把壓歲錢存入孩子名下的銀行賬戶,引導孩子學習理財,培養他們的理財觀念,也可用壓歲錢給孩子購買商業保險、報名興趣班、購買學習用品等,但不能做出有損孩子利益的處分行為。
另外,若父母離婚時孩子尚未成年,父母不能將孩子的壓歲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父母離婚后,孩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代為保管壓歲錢,但不能隨意處置。當孩子長大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父母應將壓歲錢歸還給他們,讓其有權自主處置。
在悠閑的春節假期,除了能收壓歲錢,能“蹭”家長的賬號玩網絡游戲也是一些孩子的期待。如果游戲賬號被盜,用戶如何維權?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網絡游戲賬號、游戲裝備看不見也摸不著,但用戶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因此屬于用戶的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游戲賬號被盜,用戶有權要求盜號者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游戲運營商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查找被盜賬號數據、虛擬財產的流失走向等,如果未配合導致損失擴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游戲賬號價值較高,用戶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 年夜飯
除夕的年夜飯是中國人最為看重的家庭宴會。因為疫情防控的要求,今年的年夜飯也有了“新花樣”,不少消費者都選擇預訂餐廳年夜飯半成品打包回家。這其中“套路”也不少,比如很多商家都會在消費者預訂年夜飯時收取一筆定金,并且聲明定金不退。那么,商家要求消費者支付定金的行為合法嗎?如果消費者不想買了,定金真的要打水漂了嗎?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商家可以要求消費者預付年夜飯的定金,但不能超出年夜飯價格金額的20%。如果消費者反悔不想買了,無權要求飯店返還定金,僅可要求對方返還超出20%的部分。如果商家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年夜飯,則應承擔向消費者支付雙倍定金的違約責任。
居家過年,離不開買菜做飯。疫情期間,各大線上購菜平臺因其安全、便捷的服務備受消費者青睞。然而,也有一些消費者投訴,線上買到的商品不新鮮、品質差、與圖片不符、缺貨、少貨、難退貨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線上購菜平臺的商家未按約定按時提供保質保量的生鮮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發貨義務、更換商品或者賠償損失等。另外,部分線上購菜平臺的商品詳情頁面中有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比如約定“如果不仔細檢查直接簽收導致的經濟損失,需由買家單方面承擔”。那么,此類格式條款有效嗎?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即雙方的約定不產生合同效力,對雙方均沒有約束力。
除了大快朵頤,在家小酌也別有一番樂趣。但是小酌怡情,醉酒可使不得。一旦酒后“誤傷”他人,要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酒后喪失意識侵害他人權益并不能免責。春節喝酒,我們不僅要對自己負責,而且也要對他人負責,不強迫他人喝酒。
關鍵詞 開心玩
放鞭炮過春節,在我國已有上千年的歷史了。今年春節期間,北京允許市民在部分區域、部分時段有限度地燃放煙花爆竹。但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會造成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還極易引發火災事故或人身傷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燃放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一般應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此外,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代替未成年人承擔侵權責任,即使其盡了監護責任也不能免責,而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對于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若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僅承擔“相應的責任”。
疫情當前,人員不宜聚集,但體育鍛煉不能放松。約三兩好友打球運動,既能豐富假期活動,又能強化身體素質。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風險”原則,對于參加文體活動損害他人權益的責任承擔作出了新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參加活動前一定要合理預估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同時要遵守活動規則,避免對同伴造成損害,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天氣轉暖,在小區里散步是不錯的活動方式。可是,因為“高空拋墜物”的存在,我們頭頂上方的天空
可能不一定安全。一旦禍從天降,將會產生不可挽回的悲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完善了高空拋墜物行為的損害責任規則。首先,明確說明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了高空拋墜物行為的違法性。其次,規定了高空拋墜物侵權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及追償機制,即“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再次,規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及賠償責任。即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墜物發生,如對高層房屋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放置警示標語、設置安全圍擋設施、安裝監控攝像頭、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等。若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最后,發生高空拋墜物情形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高空拋墜物行為,不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違法行為。杜絕高空拋墜物的安全隱患,人人都要從自身做起。
(作者李佳桐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以案說法
違反防控政策私自出京
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李秀文
案情回顧
張某于2016年2月入職一家貿易公司,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受疫情影響,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張某發出疫情期間待崗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強調員工一律不準出京,不得聚會聚餐,否則出現問題后果自負,并于此后多次強調疫情期間待崗工作要求。但張某于3月初私自離京回到老家,公司知曉后要求他立即返京。此后,貿易公司以“未履行任何手續、違反單位通知、私自離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張某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公司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此案中,雙方均認可貿易公司向張某發出疫情情況待崗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張某作為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間,嚴格執行各地及用人單位關于跨省出行的規定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保護,也是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控措施。張某明知公司對待崗期間離京、出行、聚餐等發布了特殊規定,仍未履行事先請假手續即擅自離京,且在公司詢問時才告知相關情況,有悖勞動者應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也對防疫工作造成了隱患。
今年春節,受疫情影響,全國多地倡導就地過年。如果勞動者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的制度,未經報備私自出京可能會產生隱患。因此,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對于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人們即將迎來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個春節。為了響應疫情防控的要求,“居家過年”“就地過年”成了今年的新風尚。疫情下的春節,無論是吃喝玩樂,還是出行購物,都離不開民法典的保駕護航。比如年夜飯的定金可以退嗎?網上買到的菜質量不佳怎么辦?參加文體活動受傷,同伴需要賠償嗎?游戲賬號被盜怎么辦……以上這些有關過年的法律問題,本文都將一一解答,請您提前收好。
關鍵詞 辦年貨
過年怎能不買年貨。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置辦年貨也搬到了線上。作為近幾年新興的一種電商銷售模式,直播帶貨在為消費者帶來實惠的同時,也衍生出虛假宣傳、商品質量不過關等糾紛。目前,直播帶貨最常見的模式是主播利用其自身知名度、影響力為商家宣傳、推銷商品,消費者基于對主播的信任,以及主播對商品質量和服務所做的承諾和保證而下單購買平臺商家的商品。此時,主播的身份是廣告發布者,也是商品代言人。那么,當商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可以向主播主張權利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主播直播的商品內容具體確定,包含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發貨時間、運費承擔等信息,將構成要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商品詳情頁面下單的行為,是向平臺商家發出了承諾,合同即成立。合同主體是消費者和平臺商家,主播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因此,若商品出現質量、發貨延遲等后續問題,消費者應當向平臺商家主張違約或侵權責任。但是,主播作為廣告發布者和代言人,若發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可能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如果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商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年貨節好不容易拍到喜歡的商品,卻被商家以庫存不足、價格錯誤等理由取消訂單。商家的這種“砍單”行為合法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平臺成功創建訂單,他與商家之間的電子合同即成立。商家應及時履行發貨義務,如擅自取消訂單,則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終于收到心心念念的快遞,消費者迫不及待地打開,卻發現商品被擠壓變形,破損不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遇意外導致毀損,該由誰承擔賠付責任呢?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快遞被簽收前,商品的毀損、滅失風險由商家承擔;快遞被簽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損毀、滅失風險也隨之由商家轉移給消費者。在此,筆者提醒廣大消費者,收快遞時一定要當場驗貨,拍照取證。一旦發現商品存在破損、缺失等情況,應拒絕簽收。
過年,除了購買年貨,不妨再給自己購買一份“精神食糧”。近幾年,在線教育如火如荼。趁著春節假期,購買網課不僅可以充實生活,還能提升技能。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購買時一定要拒絕盜版。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網課包含他人知識產權,購買盜版網課的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遇到問題不僅難以維權,還會耽誤學習進度。此外,如果在未取得合法授權情況下,擅自偷錄網課視頻、將教材上傳到網上,供人下載,以獲得經濟利益,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關鍵詞 壓歲錢
過大年,最開心的要數孩子們了,從長輩那里收到壓歲錢是過節的一大樂趣。不少父母認為,壓歲錢實際上是大人之間人情往來的一個交換環節,歸根到底孩子所收的壓歲錢還是家長的,況且孩子小,沒有自制力,作為監護人,有權要求孩子上交壓歲錢“充公”。那么,壓歲錢到底是不是孩子的財產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基于此,長輩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孩子接受壓歲錢之后,贈與合同成立,壓歲錢就屬于孩子受贈的個人財產,應屬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家長用“強迫”或“欺騙”手段直接或變相占有孩子壓歲錢的做法是錯誤的。
孩子雖然對壓歲錢有所有權,但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處分。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自己的行為能力范疇,適度消費壓歲錢,如果消費行為超出行為能力范疇,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比如,未成年人用壓歲錢購買價格不高的零食、玩具等,當然有效。但如果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在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從而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但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消費壓歲錢的行為一律無效,除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其實,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理性消費的能力,大筆壓歲錢還是由監護人保管為宜。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家長可以把壓歲錢存入孩子名下的銀行賬戶,引導孩子學習理財,培養他們的理財觀念,也可用壓歲錢給孩子購買商業保險、報名興趣班、購買學習用品等,但不能做出有損孩子利益的處分行為。
另外,若父母離婚時孩子尚未成年,父母不能將孩子的壓歲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父母離婚后,孩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代為保管壓歲錢,但不能隨意處置。當孩子長大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父母應將壓歲錢歸還給他們,讓其有權自主處置。
在悠閑的春節假期,除了能收壓歲錢,能“蹭”家長的賬號玩網絡游戲也是一些孩子的期待。如果游戲賬號被盜,用戶如何維權?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網絡游戲賬號、游戲裝備看不見也摸不著,但用戶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因此屬于用戶的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游戲賬號被盜,用戶有權要求盜號者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游戲運營商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查找被盜賬號數據、虛擬財產的流失走向等,如果未配合導致損失擴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游戲賬號價值較高,用戶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 年夜飯
除夕的年夜飯是中國人最為看重的家庭宴會。因為疫情防控的要求,今年的年夜飯也有了“新花樣”,不少消費者都選擇預訂餐廳年夜飯半成品打包回家。這其中“套路”也不少,比如很多商家都會在消費者預訂年夜飯時收取一筆定金,并且聲明定金不退。那么,商家要求消費者支付定金的行為合法嗎?如果消費者不想買了,定金真的要打水漂了嗎?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商家可以要求消費者預付年夜飯的定金,但不能超出年夜飯價格金額的20%。如果消費者反悔不想買了,無權要求飯店返還定金,僅可要求對方返還超出20%的部分。如果商家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年夜飯,則應承擔向消費者支付雙倍定金的違約責任。
居家過年,離不開買菜做飯。疫情期間,各大線上購菜平臺因其安全、便捷的服務備受消費者青睞。然而,也有一些消費者投訴,線上買到的商品不新鮮、品質差、與圖片不符、缺貨、少貨、難退貨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線上購菜平臺的商家未按約定按時提供保質保量的生鮮商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發貨義務、更換商品或者賠償損失等。另外,部分線上購菜平臺的商品詳情頁面中有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比如約定“如果不仔細檢查直接簽收導致的經濟損失,需由買家單方面承擔”。那么,此類格式條款有效嗎?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即雙方的約定不產生合同效力,對雙方均沒有約束力。
除了大快朵頤,在家小酌也別有一番樂趣。但是小酌怡情,醉酒可使不得。一旦酒后“誤傷”他人,要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酒后喪失意識侵害他人權益并不能免責。春節喝酒,我們不僅要對自己負責,而且也要對他人負責,不強迫他人喝酒。
關鍵詞 開心玩
放鞭炮過春節,在我國已有上千年的歷史了。今年春節期間,北京允許市民在部分區域、部分時段有限度地燃放煙花爆竹。但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會造成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還極易引發火災事故或人身傷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燃放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一般應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此外,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代替未成年人承擔侵權責任,即使其盡了監護責任也不能免責,而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對于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若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僅承擔“相應的責任”。
疫情當前,人員不宜聚集,但體育鍛煉不能放松。約三兩好友打球運動,既能豐富假期活動,又能強化身體素質。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增加了“自甘風險”原則,對于參加文體活動損害他人權益的責任承擔作出了新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參加活動前一定要合理預估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同時要遵守活動規則,避免對同伴造成損害,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天氣轉暖,在小區里散步是不錯的活動方式。可是,因為“高空拋墜物”的存在,我們頭頂上方的天空
可能不一定安全。一旦禍從天降,將會產生不可挽回的悲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完善了高空拋墜物行為的損害責任規則。首先,明確說明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了高空拋墜物行為的違法性。其次,規定了高空拋墜物侵權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及追償機制,即“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再次,規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及賠償責任。即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墜物發生,如對高層房屋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放置警示標語、設置安全圍擋設施、安裝監控攝像頭、發現問題及時修復等。若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最后,發生高空拋墜物情形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高空拋墜物行為,不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違法行為。杜絕高空拋墜物的安全隱患,人人都要從自身做起。
(作者李佳桐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以案說法
違反防控政策私自出京
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李秀文
案情回顧
張某于2016年2月入職一家貿易公司,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受疫情影響,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張某發出疫情期間待崗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強調員工一律不準出京,不得聚會聚餐,否則出現問題后果自負,并于此后多次強調疫情期間待崗工作要求。但張某于3月初私自離京回到老家,公司知曉后要求他立即返京。此后,貿易公司以“未履行任何手續、違反單位通知、私自離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張某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最終判決,公司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此案中,雙方均認可貿易公司向張某發出疫情情況待崗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張某作為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間,嚴格執行各地及用人單位關于跨省出行的規定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保護,也是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控措施。張某明知公司對待崗期間離京、出行、聚餐等發布了特殊規定,仍未履行事先請假手續即擅自離京,且在公司詢問時才告知相關情況,有悖勞動者應履行的基本勞動義務,也對防疫工作造成了隱患。
今年春節,受疫情影響,全國多地倡導就地過年。如果勞動者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的制度,未經報備私自出京可能會產生隱患。因此,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對于不遵守當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作者單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